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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卷三·王制》10

《礼记卷三·王制》10

作者: 阑珊一暮 | 来源:发表于2022-06-12 08:18 被阅读0次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附从轻,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

司寇的职责是正确使用刑典、明辨律法,在此基础上听取和审理狱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征求群臣、群吏、民众等三方面的意见,以求对案件的明断。若是只有犯罪动机,而无犯罪事实的,这样的案件不予受理。判案时,根据律法的要求可轻判和重判的案件,宜从轻处理;赦免时,根据律法的要求可从轻和从重的案件,宜从重赦免。凡是根据五刑判理的案件,一定要符合天道,罪刑与事实相符。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凡是审理关乎五刑的案件,必须从父子间亲情的根源、君臣间义理的确立来权衡,还要根据案件本身轻重间的顺序和作用、以及案件所涉及的各方面的深浅进行审慎的度量和考察,把案件分辨清楚,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以忠恕仁爱之心尽力断清狱案。若是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疑难案件,还有广泛的与众人一起商量。如果大家都对案件有疑惑,那就应该宣布当事人无罪,要当众进行赦免。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大小情况与过去类似的案件进行比较、核查,然后才形成最终的判决。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狱案的判决书完成后,史要把判案结果报告给正,由正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正再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在有卿大夫的旁听与陪审下,在外朝进行听取汇报,审定案情。案情核实后,大司寇再把判决结果报告给天子,天子再授命三公参与审理。而后,三公把审理的判决结果报告给天子,天子再次把判决结果与三宥(三种赦免的条件)比对查证,然后,执行相应的刑罚给犯人定刑。凡是刑罚的决定做出后,再轻的罪都不能赦免。所谓刑,就是犯人已被定刑,而所谓侀,就人与刑匹配,一点都不能改变了,因此,做为君子们在审理案件中一定要尽心啊。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

律法规定:凡是断章取义损害律法的,或胡乱更改其原有的名称的,或使用邪道以扰乱国家政令的人,杀。凡是制作和享受庸俗乐声的,或穿戴奇装异服的,或以怪异的技巧和奇特的器具使人们受到蛊惑的人,杀。凡是行事诡诈又顽固不化的,或言辞虚伪又巧言诡辩的,或学习旁道自持知识渊博,采用并不是順导民众而泽被人民的方法来蛊惑百姓的人,杀。凡是假托鬼神、时日、卜筮的方法蛊惑民众的人,杀。这四类被杀的人,可以不用接受他们的申诉。凡是推行的禁令就是让人们统一遵守,即使有过失,也不赦免。

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

圭璧金璋等高贵的玉器,不准在市场上售卖。有赐命的命服或命车,不能在市场上售卖。宗庙中祭祀用的器具,不准在市场上售卖。祭祀用的牺牲,不准在市场上售卖。军队上使用的武器,不准在市场上售卖。日常用具不合标准,不准在市场上售卖。兵车不符合标准,不准在市场上售卖。布帛的粗细规格达不到规定的数量,其长度和宽度不符合标准,不准在市场上售卖。

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

布帛中间浸染的颜色也正色混乱的,不准在市场上售卖。以美丽的纹理做雕饰并镶嵌珠玉的精美的器物,不准在市场上售卖。华美的衣服和珍稀的饮食,不准在市场上售卖。未成熟的五谷与瓜果,不准在市场上售卖。还未长成的木材,不准在市场上售卖。未长成的禽兽鱼鳖,不准在市场上售卖。关口人员稽查时要执行禁令,禁止穿着奇装异服,要能识别各地的方言。

(司寇掌刑、断案,及有关禁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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