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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已经过去20年了,公安局为什么还要抓我儿子?

说法||已经过去20年了,公安局为什么还要抓我儿子?

作者: 白云深处19号 | 来源:发表于2018-08-21 18:44 被阅读29次

      昨天晚上,当我还在吃晚饭的时候,我父亲陪同一位老妇人来找我。老妇人的丈夫是父亲部队的战友,已过世。老妇人满脸愁容,见到客厅里还有其他人欲言又止。我请她坐到隔壁房间单独谈事。

      原来她有一个儿子1996年因为女人的事跟人打架斗殴,造成对方重伤当场身亡。事后一直隐姓埋名逃匿在外,去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结果很不乐观。老妇人眼圈泛红叹气说,过去20多年了,怎么还可以抓人哪?

      我了解到1996年事发当天,当地公安机关就对事件立案侦查了,老妇人的儿子是通缉要犯。我跟她解释,公安机关一旦立案侦查,就没有时间限制了。

      无论犯怎么样的重罪,母子之爱,舐犊情深。但是出来混总要还,“祸福无门,唯人所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



      老妇人所问,涉及一个法律概念,叫做“追诉时效”。

      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犯罪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法律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一、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追诉,或者无罪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髙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髙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以上犯罪指的是“没有被发现、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法院受理”的犯罪行为。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有4种,即5年、10年、15年和20年,确定的标准是具体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最高法定刑。“不满”不包括本数,而“以上”包括本数。



      但是有些犯罪行为,过了5年、10年、15年还是20年甚至更长,一旦发现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谓追你追到"天涯海角"、追到"海枯石烂",这就是“时效的延长”☞☞☞

    二、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 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不受5年、10年、15年、20年的限制。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法律规定的事由,即两种追诉期限不受限制的情况。

    █第一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的: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这里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

      那些在侦查、审判中,作虚假陈述、抵赖否认等行为,不能认为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前述老妇人的儿子就属于这第一种情形,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而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下面的案例可以说明,公安机关虽然立案了,但是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再追究:

      2007年9月6日《浙江法制报》第6版案例一,讲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中讲到该案发生在1994年,公安机关当时就立案侦查,郑某也没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10年后的2007年才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

    █另外一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的: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被害人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那么之前所说的5年、10年、15年、20年的追诉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呢?☞☞☞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

    时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注意“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

    连续犯或者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

    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



    在追诉的过程中,如果又犯罪了,追诉的期限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呢?这种现象称之为☞☞☞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因为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前罪所体现的人生危害性并没有消除,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断案例:追诉期限从新罪发生之日重新计算

      金某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金某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8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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