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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欠薪是否构成夫妻债务

说法‖欠薪是否构成夫妻债务

作者: 白云深处19号 | 来源:发表于2018-01-03 13:45 被阅读101次

    今天上午,有几位工人找到我,请求写一份诉状告他们的老板拖欠工资。据他们陈述, 2016年他们在某厂上班,到了年终老板跑路没有领到一分工资。经查证该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丈夫,夫妻常年驻厂。他们手中持有的证据是老板出具的一张欠条,上面载明某人欠某某人多少工资,到2017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然而期限届满,找到老板后继续拖欠,不得已欲找法院寻求说法。他们说家里困难,代书的钱也付不起。我看他们年纪与我父母差不多,五六十岁的样子,一个个满脸皱纹愁容不展,再看看所欠工资都是万把块的小额数字。我心有所动情为之融,答应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当我开始敲打键盘时,他们要我把老板娘也一块儿告进去,说这是夫妻债务,要一起承担。那么,欠薪是否构成夫妻债务呢?

     1.欠薪是债务的一种

    人生活永远无法完全自给自足,从而债务是人类生活中无法回避的事件。凡是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有债权债务事宜。欠薪在本义上是债务的一种。所谓欠薪,指的是资方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文所讲的劳动者包括劳动法意义上的狭义的劳动者,也包括排除在劳动法之外的雇佣关系上产生的广义的劳动者。

    2.劳动关系和劳动者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一般都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们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3.劳动关系中的欠薪

    劳动关系当中双方发生欠薪纠纷,纠纷的主体如何确定?显而易见劳动关系中的欠薪纠纷,其主体分别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原则上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的支付,向个人主张是例外。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只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也有例外,下列情况个人也要承担责任。

    例外一:向法人之外的个人主张,要追究个人的责任,比如公司股东,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出资的份额内承担责任。股东如果对法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外二:当用人单位是非法人组织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时候,不仅企业财产要对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投资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31条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外三:当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时候,自然个人或自然人家庭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换言之,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4.雇佣关系和劳动者(受雇人)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与劳动关系有个很重要的区别是,雇主与雇工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还有一种雇佣关系虽然有管理与被管理长期而稳定的隶属关系,但是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他们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比如本案当中笔者接待的这几位老人。

    5.雇佣关系中的欠薪

    雇佣关系当中双方发生欠薪纠纷,纠纷的主体又是如何确定?双方的主体当然是受雇人和雇佣人,其中的雇佣人,如前所述,有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有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不同的是雇佣关系中发生的劳资纠纷,雇佣人的主体还多了一个“自然人个人”,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雇佣个人的现象,而个人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方主体的,但个人在雇佣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主体。

    6.本案欠薪构成夫妻债务

    欠薪,毋庸置疑也是一种债务。那么本案的欠薪是不是夫妻债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与之对应,本案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付工资,取决于该工资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有条件的,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所指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即是说,经营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双方都要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对目前这几位老人所作陈述的事实分析,本案欠薪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虽然该个体工商户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者为丈夫个人,但丈夫创业也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事实上经营者的妻子也是常年驻厂实为共同经营,收入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共同偿还。

     综上,欠薪既然是债务,用人单位和雇佣人不管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都要承担清偿责任。当追究资方个人如前所述的股东、投资者等人的民事责任时,笔者认为这些个人如果举债时存在合法婚姻,应当与其配偶依法共同偿还包括欠薪在内的债务,除非法律对夫妻债务的承担有相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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