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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核酸造假就没事儿了吗

乙类乙管后,核酸造假就没事儿了吗

作者: 姜成慧 | 来源:发表于2023-01-02 11:02 被阅读0次

    1月8日,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这意味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不能再用于调整涉及新冠疫情的相关违法行为。此举是否意味着核酸造假公司可以脱罪免于刑事处罚,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除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外,仍有其他罪名可用于追究核酸造假公司(个人)的刑事责任。

    可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核酸造假个人的责任。核酸结果不仅与个人相关,也影响政府的疫情防控政策。划定高风险地区、集中隔离、判定密接人群、静默等措施的实施,均要以核酸检测结果为依据。因此,无论是指定核酸检测还是政府采购核酸检测,其工作可以归于“协助政府从事管理”的范围,其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核酸检测中,随意改写检测结果的,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因过失导致检测结果错误的,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可以以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用上述两罪名追究刑责只适用于1月8日前的核酸造假行为。1月8日后,核酸检测已不再影响政府疫情防控政策,不再具有“协助管理”职责,不再符合两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核酸造假很难单独构成犯罪,但可能变成其他犯罪的手段或方法,构成其他罪名。比如,利用核酸阳性骗补助、骗保险,明知且还进行核酸造假配合的,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

    除关注核酸检测本身,对核酸检测公司背后行为也应进行倒查、严查。之前已曝出某地核酸检测公司涉嫌行贿犯罪被立案调查,相信这不是个例。结合某些核酸检测公司在哪里成立,哪里爆发疫情的“巧合”,不禁让人对核酸检测公司背后的行为产生诸多猜想。疫情管控降为乙类,但并不妨碍对行受贿行为的调查、追责。

    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某些行为因为政策的调整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所有行为都可以脱罪。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也应该从防疫转变为调查疫情期间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给公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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