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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及其委员职务终止后的义务

业委会及其委员职务终止后的义务

作者: 点滴共鸣 | 来源:发表于2019-08-20 21:07 被阅读1次

    委员职务终止后,向业委会移交档案资料、印章、财务。

    业委会到期,向新一届业委会移交档案资料、印章、财务;无新一届业委会,向街道办移交。

    相关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将其拒不移交的行为予以公告,并可以请求辖区公安机关协助移交;拒不移交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违反本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印章、档案等有关资料、财物按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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