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人类理解论》,作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译者关文运,全两册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出版, 1983年第四次印刷。
“人的情/欲中自然含有一些行动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完全不是天赋的,而且你如果听其自由活动,它们会使人们把一切道德都推翻了。道德的法律所以要颁给我们乃是要以约束和限制这些泛滥的欲望,而欲达此目的,则这些法律又必须以刑赏来平压人们在违法时所预期的满足。因此,人心中果真印有法律其物,则一切人类都会有一种确定而不可免的知识,都会知道,犯法一定能引起不可免的刑罚。因为人们如果不知道或者怀疑什么是天赋的,则所谓天赋的原则,便完全失去了作用。”
“在天赋法和自然法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一种是原始印在人心上的;一种是我们初不知道,后来渐次应用我们的自然能力才知道的。在我看来,无论人们主张说有一个天赋的法律,或者主张说,不借助于成文的启示,只有自然的光亮并不能知道任何法律,那都是各趋极端,一样离开真理的。”
“个人的实践原则是有很大差异的,因此我想,要以普遍同意的标记,来证实天赋的道德原则,那是不可能的。”
“如果人们一面申言上帝已经在人心印了知识的基础同生活的规则,一面又不能给邻人以知识,不能给人类以安心,不能给他们指出,在人类所迷惑的一些原则中,哪一些是天赋的,那么我们在此,正可以怀疑他们的知识或他们的仁心。”
“如果人们真的能看到,自己心上印有天赋的命题,他们一定很容易把这些命题同后来所学的以及由此所演绎的真理,分别清楚,而且要想知道什么是天赋的真理,并且这些真理共有多少,那亦是很容易的事。”
“我们还容易看到,就是个宗派的人们给我们把那些天赋的实践原则列出来,他们所列举的原则,只是特别合于他们的假设,只是适宜于证实他们自己教派的学说。这就分明证实,没有所谓天赋的真理了。不但如此,大部分人们在自身以内看不到有任何天赋的原则,因此,他们就否认人类有自由,并且把人看成一架机器。因此,他们不但取消了天赋的原则,而且取消了一切道德的原则。”
“我们可考察勋爵赫巴特的天赋原则……在论天赋本能的那一章中,我曾看到公共意念(Notitiae Communes)的六种标记:一为先在性(Prioritas);二为独立性(Independentia);三为遍在性(Univeraslitas);四为确定性(Certitudo);五为必然性(Necessitas),就是说它们能维持人的生存;六为契合的方式,就是说直接的同意(Assensus nulla interposita mora)。”
“人们反驳说,天赋的原则亦可以堕落。一切人们所承认为真的那些原则都是天赋的;一切具有正当理性的人们所承认的原则,亦就是一切人类承认的原则;我们以及同我们思想一样的人们都是有理性的,因此,我们所同意的原则,就是天赋的。这是一种很巧妙的辩论方法,不愧为达到真理的捷径。”
“人们的原则通常是如何来的?我们看到,有些学说虽然没有高贵的来源,虽然只是由乳母的迷信和老妇的权威来的,可是因为年深日久,乡党同意的缘故,它们会在宗教中或道德中,上升到原则的地方。”
“受了这样教育的儿童们,在长大以后,反省自己的心理时,他们一定觉得那些意见是最早就有的……而且他们亦不知道自己对于这些命题的知识来源于何处,因此,他们便毫不客气地断言,这些命题确实是上帝和自然印在人心上的,而不是由别人得来的。因此他们就恭敬地服从这些命题,就如许多人服从自己的父母。”
“不过他们所以如此尊敬,并非因为尊敬是自然的,而且人们若不教他们来尊敬,他们亦不会自动地来尊敬。他们所以如此,是由于常常受那样的教训,而且因为自己说不清这种恭敬的发端,所以他们想这种恭敬是自然的。”
“我们如果考究人类的天性和人事的情况,则上述情形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会发现的,因为人们如果不耗费时光来从事于自己职业中的日常工作,则他们便不能在社会中生活,如果没有一些基础和学说,以使自己的思想有所归着,则他们的心理便不能安息。”
“不过他们有的因为缺乏技巧和功夫;有的因为缺乏研究的爱好;有的因为受人禁止,不得随便考察,因此,他们便都被自己的懵懂、懒惰、教育、或急性所欺,轻于信任这些命题了。”
“一切儿童和青年显然都是这样的。习俗比自然的力量还大,它只要能教人把自己的心理和理解屈从于某种事理,它就往往能使人崇拜那种事理为神圣的,因此,我们正不必惊异,成年人为什么不肯认真地坐下考察他们自己的教条,因为他们已经迷惑于人生必需的事务,已经热衷于快乐地追求,尤其因为他们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使人不能怀疑自己的原则……任何人在冒险反对其本国或本党的传统意念时,既然要到处引起人的责难,谁还敢犯众怒呢?”
“有什么记号和标记可以使真正天赋的原则,和其他原则有所分别。”
“我想没有任何实践的原则是普遍同意的,因此,它们亦不是天赋的,这一点,我想是毫无疑问的。”
下一篇,第四章关于思辨的和实践的两种天赋原则的一些其他考虑
以上内容摘自《第三章没有天赋的实践原则》,洛克一直在问,人们虽主张有天赋的实践原则,可是并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天赋的实践的原则。天赋和自然的原则没有任何记号、标记,如何区分?如果不能区分,又如何确定一些原则是天赋的,一些原则是自然的?人心里的原则是天赋而得,还是后天教育所得?如果真的有天赋的实践原则,为什么还会有人触犯法律?不由得联想到了各派宗教中的教条、教规,信徒们能做到的有多少?原则的制定者、教育者、宣传者们,很可能就是潜在的违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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