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皆言长安好(一):税制变革
当信任何一国之国民,尤其是自称知识在水平线以上之国民,对其本国已往历史,应该略有所知。否则最多只算一有知识的人,不能算一有知识的国民。所谓对其本国以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对其本国已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否则只算知道了一些外国史,不得云对本国史有知识。所谓对其本国已往历史有一种温情与敬意者,至少不会对其本国已往历史抱一种偏激的虚无主义,即视本国已往历史为无一点有价值,亦无一处足以使彼满意。亦至少不会感到现在我们是站在已往历史最高之顶点,此乃一种浅薄狂妄的进化观。而将我们当身种种罪恶与弱点,一切推诿古人。此乃一种似是而非之文化自谴。—钱穆《国史大纲》
考完试之后终于有时间来好好的放松休息一下,于是跟风追了最近热播的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除了惊喜于雷佳音的演技与拍摄的精良程度之外,也被盛世长安的繁华盛景勾起了我那一缕似有似无的历史情怀起来,趁着闲暇有空,也为自娱,便决定花点时间来捋一捋剧中两个较为重要同时也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事件——税制变革与造纸术改良。今日先谈第一个—税制变革。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
在【长安】剧中,太子李玙(历史原型为唐肃宗李亨)与靖安司司丞李必(历史原型为唐宰相李泌)交谈时讲到:
如若父亲果真让右相代政,我李玙生死事小,但我与左相,韦坚,皇甫唯明花费数年心血修订的新税法及藩镇军管之法,就再无机会推行。长安虽然看似繁盛,那只不过是摆在父亲面前的一瓶假花,长安城外,我唐一半子民,都深受着当前税制之苦,不得不脱田逃籍,游浪四方,这种隐姓埋名,妻离子散的日子,叫他们如何过呀。
这段话中提到了唐玄宗执政后期两个很重要的历史背景,一是土地兼并加剧,导致税制崩坏,二是藩镇割据严重,中央集权被严重削弱,当时的李玙或许没预料到后者会直接造成唐王朝长达数百年的动乱,但他却清楚的看到了税制崩坏造成百姓流离失所妻离子散的社会现实。
历史上,太子李亨正是因为在市井私会韦坚,韦坚又在崇仁坊的景龙道观私会皇甫惟明,被李林甫发现打小报告给玄宗,闹出风波。当时的租庸调制确实已经出现问题,但直到李亨的孙子辈,税法才改革。(作者:中影小水,来自豆瓣)
租庸调制
要了解租庸调制,须先了解均田制。
北魏初年,由于中国北方的长期战乱,导致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于是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此背景下,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从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并开始执行。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
在唐代均田制下,政府将国有土地按人口分配给百姓,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在丁男二十岁时,政府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劳役二十日,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一般为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此外国家若需要百姓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二十五天,则免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通常正役不得超过五十日。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唐代初期,统治者奉行轻徭薄赋的理念,据有关专家测算,当时的税率近乎『四十税一』。到了【长安】剧中的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
然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不断加剧以及租庸调制本身的一些缺陷,此种税制也预发的显得不合时宜,于是太子等人才会有变革税制的想法,其原因主要有二:
1.均田制的破坏,前面有提到,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随着唐代人口的不断增加,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百姓得到的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另外,唐中叶后,土地兼并逐渐重。均田令虽然有限制土地买卖和私人占田过限的规定,但同时也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田地仍可出卖,使免课户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并土地。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故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政府的征税对象减少,削减国家税收。
2.户籍散失,【长安】剧中。徐宾曾有言,由于基层纸张的缺失,导致基层户籍纪录不甚准确(这也是本文讨论的第二个大问题),然而租庸调是依照完整户籍来征收赋役的,一旦官员疏于整理,丁口死亡,田亩转让等未记入户籍,国家于是失去征税根据,造成有田者不纳税,无田者仍要负担之情况,此举造成人民逃亡,而赋税却由逃亡户的邻保代交,称为摊逃,结果更造成恶性循环的逃亡潮。
两税法
天宝年间,租庸调制的运转已经出现极大的问题,在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在江南地区甚至出现了不少的农民起义。
然而终肃宗一生都在致力于评判及维护政治局面的稳定,并无多余精力改革税制,直至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至此租庸调制才算是完全瓦解。
关于杨炎本人提出两税法的动机,历史学家众说纷纭,未有定论,有人说他是为了构陷著名理财家刘晏而提出的两税法。不过有趣的是,二人结怨则是与元载有关(即【长安】剧中的大理寺评事,后官至宰相),杨炎本人深受元载擢拔之恩,后元载贪污案发时,主要审理者便是刘晏。
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在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颁布的税制诏令中,中央政府要求各地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户,依贫富评定等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帐的虚额(原来户籍上的人丁、田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此条规定实际上是以户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
“两税法”颁布以后,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间末,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
然而“两税法”是以依贫富分等征税,触犯了庄园主的利益,遭到了地主贵族的激烈反对。虽因皇帝的支持而得以推行,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逐渐变形。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两税法的失败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当时的唐王朝藩镇割据严重,中央政府对于地方的控制力和官僚机构的运作效率远不如唐初,长期不调整户等以及因政府征钱造成的钱重物轻的弊端迟迟不能解决,而且由于两税制下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导致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都为其最终的瓦解埋下了祸根。
但是两税法设计中“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理念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 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同时两税法也奠定了宋代以后税法的基础,改变了中国之后赋税制度的走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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