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在公司的人事部工作,最近因为与人事部经理发生误会,经理让许某离开公司。
许某向上级反应澄清后,老总说让经理向许某道歉。
后来,公司让许某去行政部门工作,许某让公司出具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负责人说没时间,并说他们调动员工工作不需要任何理由。
那么,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当中,用人单位应该与许某协商一致后,
对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并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发生纠纷,许某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若是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一规定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采取的方式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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