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汉高祖刘邦入咸阳与关中父老约“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以是有“约法三章”之称也。
自汉以降,律典与时共进而刑名繁多,至汗牛充栋而不可以胜计。然则约定以俗成,共识而一致者莫如“法三章”也。何耶?盖言简而意赅,大道以至简耳。
今有杀人者,动辄为其开脱,且证据确凿之下,尚言以周全、宽免云云。实由浮黎之境而遽堕魔道也。或曰,“乱世用重典”,治世需缓刑也。诚然,非“重典”不足以定乱世之人心,然治世之律法尤须严明!何耶?盖人心浮荡,不杀之以抵命,诚不足以平民愤而儆效尤也。
嗟夫!曰缓刑,言人道者,则非其亲戚即事不关己,坐而论道者。若被害者之父母兄弟,必不如是也。试问,杀与被杀易位,清谈与身受者置换,亦能如关公之“刮骨疗毒”而谈笑自若乎?
乱曰:杀人者死,千古至理也。非是,何以正人心而明善恶哉?!子曰“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欤?”又曰“吾恐季孙之忧,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夫振聋发聩之声,言犹在耳,岂不慎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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