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卫计委邀请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召开市政府规章《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立法座谈会。
《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立法座谈会实录会上,经营单位针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否可以将地下水作为水源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水源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应当采用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
经营单位认为:目前我市市郊存在很多居住区未提供自来水,其制水设备只能以地下水作为水源的,且目前有大量这种设备已经投入使用,如果禁止地下水作为水源会对经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主管部门认为:以地下水作为水源对水处理设备的要求较高,且地下水水质的变化大,有些影响人体健康的物质不便于监测和处理,易发生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
思考:我市目前很多居住区未通自来水,地下水仍作为主要饮用水来源,但是改善地下水的水质越来越成为当地居民生活的必须,既然已经成既定事实,且有需求,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不管经营单位使用何种水源,只要经过处理后的水质符合了国家标准,即可供人饮用,否则就要被行政处罚。对于使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是否要采用更为复杂的处理工艺、更高的经营成本,则需要经营单位自行评估。
二、是否应当禁止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改造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设备要求)经营者禁止擅自改造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
经营单位认为:有些用户偏好特殊口感,因此需要增加相应装置,改造设备的材料只要有批件即可。
主管部门认为: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的出厂检测都采用严格的工艺,擅自改造易发生污染、水质不达标问题。
思考:人们生活饮用水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其设备的制造,应当严格遵循现行的行业规范,不得有丝毫马虎。如果市场对特殊口感有需求,经营单位应当提前购置新设备,而不是改造现有设备。
三、是否应当委托检测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水样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委托检验要求)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检验机构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出水水样进行卫生学检测。
经营单位认为:每一台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水样每年都送检,成本过高,对于本来利润就不高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影响过大。
主管单位认为:通过水样的自检、送检以及主管部门的抽检三个环节,可以有效的确保水质安全。
思考:一方面,委托检测如果由经营单位自行送检,容易造成作弊,且主管部门不便于认定检测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委托检测的成本究竟有多高?如将该义务强加于经营企业,无疑是增加企业负担,进而转嫁于消费者,实际上是增加了社会的成本。同时,委托检测即使发现不合格水质,只有经营企业自己知道,信息不透明,而且无法作为处罚的依据。如果一项制度施行的成本,大于其产出的收益,那么就不应施行该制度。
四、违反水质要求的处罚幅度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违反水质要求的处罚)经营者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供水,限期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思考:会上虽未对该条提出异议,但该条仍存在我国立法中普遍存在处罚额度过低的问题,尤其在执法力量偏弱,当大量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投入使用时,1000元的处罚不足以引起违法经营单位的重视,只有加大处罚额度,提高经营单位违法成本,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保证消费者用水的安全。
现制现售饮用水只是经济发展中新出现的一个很小行业,而且该行业是属于食品还是饮用水的主管部门监管一直尚未明确,全国也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徐州市卫计委能够率先挺身而出、主动揽责,并推动全国首部政府规章规范该行为,确实值得百姓们拍手称赞。作为全国首部政府规章,如果能把重点放在加强对出水水质的监管,而对企业备案、水源、委托检测等行为的规范尽量采取减轻负担、提供服务的方式,才符合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更体现市政府在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真诚理念。
以上为个人拙见,欢迎各方在留言区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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