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变更
1、变更方式
①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②法定变更的情形(定作人变更、托运人变更等),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2、变更效力
合同的变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1、转让条件
(1)债权可转让
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基于特定身份订立的,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转让的效力
(1)从权利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链接】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转让的除外。
(2)抗辩权转移: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3)抵销权转移: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承担
1、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转让效力
(1)从债务转移:
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抵押权随债权一并转移)
(2)抗辩权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链接】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例-多选题】2009年,甲公司决定分立出乙公司单独经营。甲公司原有负债5 000万元,债权人主要包括丙银行、供货商丁公司和其他一些小债权人。在分立协议中,甲、乙公司约定: 原甲公司债务中,对丁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出的乙公司承担,其余债务由甲公司承担。该债务分担安排经过了丁公司的认可,但未通知丙银行和其他小债权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
B. 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
C. 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
D. 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
网校答案:BC
网校解析:分立后的企业可以对债务分担规则作出约定(选项D),但是该内部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在本题中,甲、乙公司的债务分担安排经过了丁公司的 认可,对丁公司是有效的,丁公司不得要求甲、乙公司连带清偿其债务(选项A);而该债务分担安排丙银行和其他小债权人并不知情,甲、乙公司仍应对丙银行和其他小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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