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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探讨

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探讨

作者: 麻医台 | 来源:发表于2018-10-19 14:56 被阅读0次

          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这对规范处理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为了让《处方管理办法》更好地起到规范处理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作用,有必要对其中涉及的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1.进行专册登记的目的

          是否为了消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量。以上规定给人的印象是:进行专册登记的目的是否为了消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量。笔者认为,进行专册登记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量,而是为了防止对患者提前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量,通过专用账册消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不能误认为进行专册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消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量,丝毫没有必要登记“患者姓名”等内容。

    2.专册登记的项目

          在明确进行专册登记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患者提前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基础上,专册登记的项目是否应该增加。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增加“用药天数”和“用到日期”两个关键项目。因为,如果不根据“用药数量”推算出“用药天数”,就不知道此数量可以用到什么日期即“用到日期”;又因为,如果首次不登记“用到日期”,就不知道第二次应该在那一天为患者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了达到防止对患者提前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目的,至少应该增加“用药天数”和“用到日期”两个关键项目。

    3.处方开具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是否应该改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或)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因为,大多数是开具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同时开具的情况极少。如果不改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或)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的话,给人的印象是同时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实际情况不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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