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我的感悟
1.很多学者观点的某些形成是以西方的概念、观点、体系为基础的。以西方思想为基础去评判中国的情况无可厚非,但是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我担心的是,自己有时候会不自觉地以西方的标准来评判中国的情况,这才是可怕之处。
正如作者所言,“如果仅因为我们历史上没有和西方宪法相类似的东西,就认定中国历史上没有宪法——宪法在此被神圣化了,宪法被等同于一种特定历史时期的西方的意识形态。”时刻要搞清楚,我们要研究的是什么,不是什么。
2.新的观点:
“美国一位学者说,谁控制了定义,谁就控制他人的生命。”
“法制和秩序的战争力量并不在于法学家是否雄辩,是否有理论,而在于它自身的存在、有效的运作和人们的接受。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我不需要论证这种颜色是红色,而仅仅指着它说这就是红色。“
“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产物。”“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在法学家之前,你首先是个社会中的人。法学家是否应该不把自己看得太重要?要保持一种谦卑的心态。
第二部分:问题回答
问题一:作者为什么批判“中国历史上没有宪法”这一结论?
第一,这种观点最大的误区是否认了任何社会政治运作都有制度性的因素,它进而使我们不重视对我国历史和。现实的政治运作的考察总结和概括。
第二,这种观点以西方宪法(甚至以法国和美国宪法,因为英国并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为标准。如果仅因为我们历史上没有和西方宪法相类似的东西,就认定中国历史上没有宪法——宪法在此被神圣化了,宪法被等同于一种特定历史时期的西方的意识形态。
问题二: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在“时代化”上有怎样的分歧?这对你全面理解“本土化”有哪些帮助?
1.(1)后现代学者所反对的现代主义的要点就是时代化。如果接受后现代为现代之后,那么后现代学者的思想就显然与现代无关,他们的思想对于现代社会或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的相关性就在其受孕之前(而不是在摇篮里)被轻易扼杀了。
(2)时代化假定历史的自我统一性,后现代学者就是要拆散这一虚构的统一体。
(3)现代主义假定时代是一个必然的连续体。而后现代学者就是要以他们的研究表明这个必然的连续体其实并不是那么必然。
2.不应当把中国目前国内学界的本土化努力视为受后现代思潮影响的产物。
问题三:你认为是否应当区分法学(法学研究)和法制(法律建设)?
应当适度区分。这是两个联系并不紧密的领域,有其各自的衡量标准。这种区分不是降低了法学研究的价值,而恰恰是重新肯定了法学的学术研究具有不完全依赖于法律实践的独立价值。从哈贝马斯和库恩的理论来看,学术研究的价值在于它的交流(包括思维的训练)这种形式,而不在于其交流的信息本身。法学家的作用也许正是通过他思考、对话的形式对社会共同体和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起到一种促进作用。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