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司法推理方面,对于同一种能力的形式,也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法律职业的分析家,如保尔·弗龙德和爱德华·列维,指出了律师使用的不同推理能力,其中包括类比推理的能力,追踪演绎性的长链、进行辩证思维、找出最佳判例、检查旁证的细节和检验假设的能力(用的是科学家的方法)。律师可从基本原则出发,也可以从早期案例或者从委托人希望得到的结果出发。他们可能会依赖于思考、证据或者直觉,也就是通过瞬间的非思考手段得出结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在如下几个方面也是存在差别的:是否依赖于直接的逻辑推理,是否注意自身的仪表,以及是注重伦理问题呢,还是注重自己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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