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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吴某某高考作弊的“罪与罚

浅谈吴某某高考作弊的“罪与罚

作者: 不吃蛋黄的拾柒 | 来源:发表于2021-08-21 09:12 被阅读0次

    关于吴某某高考作弊已经过去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这个问题仍然值得思考。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案件发生的脉搏,据网络已经整理的时间线可知:

    “1、2021年6月8号,上午10点27分,湖北省考试院认定有高考考生拍照高等数学题上传搜题APP的事实。

    2、2021年6月8号,上午10点27分,拍照上传高等数学题学生承认作弊行为,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正在做后续的处理。

    3、2021年6月8号,上午10点55分,小猿搜题官方微博回应考生作弊,其工作容易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

    4、2021年6月8号,上午11点29分,黄陂区教育局官方微博回应:停止当事监考员此次高考监考资格,取消违规考生此次考试资格,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

    5、2021年6月8号,上午12点53分,黄陂区招考办回应考生作弊:或因5G信号屏蔽出现漏洞,导致该考生能使用手机上传考题。

    6、2021年6月8号,下午13点54分,湖北无线电管理部门回应考生手机上传高考考题:已组成专班调查。

    7、2021年6月8号,下午15点03分,教育部考试中心要求严肃查处考生拍试题上传事件。”

    事情既然已经发生,我想我们也无法回避。案件发生以后,我和我的室友还有朋友关于这个案件做出了如下的讨论:

    讨论一:吴某某的隐私权是否应当得到保障

    吴某某将手机带入考场,在考试期间通过拍照上传的方式将高考部分试题上传至小猿搜题,小猿搜题工作人员发现上传的照片疑似高考真题并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小猿搜题的官博中还写到:“并将后台截图和数据线索打包提供给相关部门供核查。”文中并未附随相关的照片文件,这样的做法无可厚非,甚至值得我们点赞。但细心的朋友可能就会发现,在某些自媒体APP上可以清晰的看到吴某某的相关信息。黄陂区教育局的官博中也只是体现出对相关涉案老师和吴某某做出处罚的决定,也并未对吴某某的相关信息做出过多的披露。那么问题来了,是谁将涉案的答题卡照片上传至自媒体和网络上的?在此我想科普一下什么叫做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我国相关法律也对隐私权做出了具体保护,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中。有的读者可能从其他地方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有原则当然会有例外,法条中规定只有当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时,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相关程序才能检查。我们尚且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合法介入调查不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查尚未结束之前,在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将吴某某涉案的相关信息公布出去,是否会对吴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是否合适?又是否合法?

    讨论二: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室友的思考:

    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中 :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吴某某将高考试题上传至小猿搜题的一系列行为并不符合以上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以上条款来看,吴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此类犯罪的规定。

    我的思考:参与过高考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试卷的左上角会写到绝密启用前。根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绝密文件的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了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那么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呢?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的物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高考试卷在启用前为国家绝密,那么试卷启用之中是否属于绝密呢?我个人的思考是,在考试进行过程之中,各位考生和相关老师对于试题的了解和把握并不构成此罪,因为整体都处于一种独立且封闭的状态,只要不讲试题传出至独立封闭的状态之外,那都不构成此类犯罪。根据常人的理解,启用之前为绝密,启用之中绝密可能降为机密(《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但绝不是可以随意传阅的文件。(因为高考结束之后,所以的试卷和答题卡以及草稿纸都需要收起来。)根据刑法主客观相同一的原则,吴某某也尚不构成此罪。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的行为,本案中的吴某某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所以客观方面也并不符合。

    讨论三:监考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又构成何种犯罪?

    在黄陂区教育局的官博中我们可以知道:涉案的监考人员已经停止了此次监考,并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事件的来龙去脉尚不清晰,对于监考老师的行为,我们只能进行猜测。

    推测(一):监考老师和吴某某认识,吴某某带手机进入考场的行为是在监考老师默许的情况下进行的。此种情况下,监考老师行为可能会构成【组织作弊罪】。“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监考老师为吴某某带入手机提供了某种帮助。

    推测(二):监考老师和吴某某并不认识,吴某某带手机进考场纯属自己藏手机的技艺高超。此种情况下监考老师应当不够成犯罪。

    推测(三)监考老师和吴某某并不认识,吴某将手机带入考场是因为监考老师检查不自信造成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该老师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能会面临相关行政处罚但应该不构成犯罪。

    讨论四:吴某某不受刑事处罚是否合理,如果不受刑事处罚是否会受到其他的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难得的保持了一致。根据我们现在掌握的事实,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待相关机关的进一步调查。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吴某某的行为确属违法。刑法作为最后法,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动用。法律颁布的目的也并不是一味的惩罚别人,刚好相反它的颁布是为了限制刑罚权的使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吴某某的行为确实令人不齿,他的做法是对那些夜以继日、废寝忘食考生的一种讽刺,是对考生公平的一种讽刺。不是犯罪,但违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吴某的各科成绩无效,也将面临一到三年内不得参与高考的处罚。

    结语:从世卿世禄制至今天的高考,关于人才的选拔我们经历了太多太多,但直至隋唐的科举开始,我们普通人才有了入仕的机会。高考是神圣的,它是无数考生想要改变命运和摆脱贫困的唯一途径。其实在用唯一这个词的时候,我掂量了好久,但最后我还是决定用唯一这个词。只能说高考是相对公平的考试,这样相对公平的考试仍需要负责的监考老师、负责的无线电部门、负责的考生去维护。我们一味的去抨击考试制度的公平性,只会导致这样的状况会越来越糟。

    不管世界如何变化,请你一定要相信每一个在教室努力学习的日子、每一次在灯光下的奋笔疾书、每一滴留下的汗水和泪水。你所付出的每一份努力,都会体现在你的成绩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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