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回答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从定义的字里行间我们能够体会定义的严密与用心良苦。
来看下土地增值税的定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特产权,取得增值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不论谁,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简单举例来说,比如卖房子时,则收到房款的卖房人是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看定义来说,“转让”时要缴,看题目“出让”则不用缴,一字之差,则转让与出让有什么区别呢?
出让,是土地所有人(国家)在让渡使用权时,叫出让;
转让,是从国家手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给下家,就叫转让;
也可以理解为,凡从国家手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一级市场,国家收取租金,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当土地使用者(如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卖房)时,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要缴土地增值税。
从定义来说,只有发生转让时,即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过户)时,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未发生转让的
(如房地产只是出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从权属变更与否理解,则国家只是将土地出租,所有权还是国家,所以
不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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