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事通
包贝尔结婚动静挺大的,娱乐圈嘛,靠眼球活着,无可厚非。谁知道半路杀出来一个“玩儿伴娘”的情况,眼球是吸引足了,只是,吸引的效果不太好,负面居多。这不,被折腾了的柳岩女士出来声泪俱下的道歉,然后作为事件缘起的新郎官出来道歉。
事件是越搞越复杂。从质疑“为什么是作为受害者的柳岩出来道歉?”到“包贝尔道歉理由牵强”再到海关出来直接否定了“衣服被扣说”,确认理由不止是牵强,好尴尬。
什么叫陋习
闹伴娘,闹新娘,闹洞房这样的事情,多少年了,多少地方了,集体名之为陋习。那么,什么叫陋习呢?
老年间的官场上有个说法叫“陋规”。咱们传统文化有个缺点,就是把道德标准定的太高,不太好实现,于是只好造假,就出来一堆的伪君子。官场上都是父母官,父母嘛,当然是吃亏在前享乐在后,工资是非常低的,有学者做过这方面的计算,说是那点钱是当官的一个人都够呛活下来,就不要说养一家老小了。
于是没办法,只好受些银子来度日,历史上赫赫有名的那些能臣,这“陋规”也都是照收不误的。这事儿,朝廷知道,百姓知道,当官的自己当然更知道,这部分,就成了管,没办法用律例来管,不管吧,又不能明着说影响了老爷的官威,于是就成了潜规则,是为“陋”。
陋习之陋与之相差无几。法理上,没上升到刑法的程度。可,情理上又总是件相当过分的事儿。事理上,主家是大喜日子,自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闹腾的那些男的,也是趁机揩油咸猪手,或者名正言顺的放肆一次,得了便宜自然不会卖乖;于伴娘或者其他女客,来了是给姐妹朋友贺喜的,受点委屈,只要不是特别过分,自然不会张扬起来,给主家添了尴尬。就这么顺理成章,顺水推舟的陋到了如今,也还没消停。
道德领域内,法律怎么办
新郎官解释理由带来的尴尬,跟我没啥关系。不过,每到这类事件的时候我就异常紧张,生怕我们法律圈子又有人出来呼吁立法。一出事就立法一出事就立法,这是对已有法条的抽象程度以及法律人的解释能力的极大侮辱。孩子不回家了,呼吁立法、家庭暴力了,呼吁立法,慢回身,看看已有法条能不能解决,这事儿不是更符合溯及既往以及维持法律的权威性和一贯性的目的吗?
闹伴娘的情况出过事儿,看官有兴趣翻翻案例就能知道。折腾到什么程度,有什么程度的惩罚,闹伴娘这个,能定强奸的定强奸,能定猥亵的定猥亵,闹洞房这个能定故意伤害的定故意伤害,归治安管理处罚的就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在事实层面上,在法条适用层面上都没什么特别复杂和难解的地方。
只是,这事儿,并不是这么简单的加减乘除就可以搞定。婚礼,大家既然凑到了一起,说明来的这些人多多少少是有生活的交集,人际的交集的。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不是唯一的一种。
折腾的当事人说:“你看你,还开不起玩笑了,那么多人呢,还能把你真的怎么样?”,这话,跟他们的某些行为一对比,很多时候那个反差会让受害方更加恼火,只是,彼时道德制高点已然转移,成了受害方小题大做,法律关系的处理完结,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却还要继续。因此,忍气吞声,就这么成了第一选择。
有些时候,法律的性质就决定了它在很多问题上的无能为力,人们在选择需要用怎样的行为方式来面对具体问题之时,也都是本着个体利益的全面衡量,而不会永远都是简单的“气不过”“出口气”“为民除害”之类的意气用事。
因此,你只能是挑挑拣拣,选择那些需要你去出面干预的地方,行事你的职能,就像那句老话说的“你知道了自己不能做什么,你才能真的开始做成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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