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建设工程法规相关概念
1.1.1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的特征如下。 (1)法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规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通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1.2 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建设工程法规也称建设法规,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建设管理关系、建设协作关系及建设民事关系。
1.建设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与国家经济发展、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对之必须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当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时,就会与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单位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些社会关系需要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和调整。
2.建设协作关系
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有许多行业、部门、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因此,在建设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
3.建设民事关系
在建设活动中,会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的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涉及公民个人权利的问题。由之而产生的各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应由建设法规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民法等相关法律来予以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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