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外出经营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有什么新变化吧。
1、“外管证”改名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地域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根据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2、新旧政策的区别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旧)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新)
(1)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省: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省内跨市(地级):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2)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目前外出经营根据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行电子外管证。
(3)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3、外出经营填报事项
(1)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区分网上申报和非网上申报。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3)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4、新政实施时间
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注意: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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