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中,往往少不了一个角色,那就是担保人。本文仅就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应注意几点内容,作以简述,以期提示善良的担保人。
一、建议书面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依据《担保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就担保人而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同:一般保证的情况下,除《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债权人只能在向债务人起诉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建议担保人书面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写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建议书面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少于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有些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或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此说法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仍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有些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此说法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因此,建议书面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少于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三、建议书面约定担保范围。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通常约定利息,而担保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如果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担保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担保人需对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在无形之中承担了非常大的风险。
因此,建议书面约定担保范围,如明确仅对本金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除了上述几点注意事项外,作者还想对担保人说,人呆为保,善良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候,律师也无能为力。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张胜男 律师
联系方式:18840062665
#民间借贷担保篇#致善良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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