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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辩论咖的第八封信——常见的论证手法之类比论证

写给辩论咖的第八封信——常见的论证手法之类比论证

作者: 起风了的简书 | 来源:发表于2017-12-25 09:19 被阅读41次

    尊敬的辩论咖:

    你好:

    当辨手试图透过比较两个相似的事物,并基于两者之间的相似性,主张其中之一成立时,另一事物也将成立,也就是“用甲案证明乙案”时,就是在使用类比论证或“类比推论”。

    虽然世上的大小事物从某种角度来看都是独一无二的,不过人类还是经常根据事物相似属性来将其分门别类,类比论证就是以事物的相同面为出发点。在使用类比论证中,辨手便是基于某些甲案与乙案可被认知的相似属性,将两者视为相似的事物,因此在甲案身上成立的事,在乙案身上也可能成立。而且通常甲案是听众比较熟悉的,于是可以帮助建立听众比较不熟悉的乙案。

    许多国家的法律辩论制度中,都有类似“援引前例”的规定,如果过去会有与眼前案件相近的案例时,要求法官应该参考先前判例来进行裁决,这等于是将类比论证的运用制度化了。

    类比论证在竞赛辩论中也是很常见。举例来说,在“应设立赌博特区”的辩论中,某位辨手如果从“美国赌城拉斯维加斯的平均犯罪率并未比美国其它城市高”,推论到“设立赌博特区的城市犯罪率应该不会高于其它城市”,就是在使用类比论证。又如在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中,一位正方辨手在辩论“以成败论英雄是可取的”时。便提出以的论证:

    有可取之之处就等于这个东西是可取的吗?对方同学的西服上也有白色的地方就是胸前的校徽,可是我们能过说对方同学西方就是白色的吗?

    这是一个典型的类比论证,其中“甲案”是“西服上有白色校徽不等于西服就是白色的”,而乙案则是“一个人有部分可取之处不等于他是可取之人”。

    在使用事实与价值辩题的非政策辩论中,有一种类比论证相当常见,称为历史类比,也就是“以史为镜”,有历史事件和情境来预测当前的发展结果,例指出“孙中山先生革命十次才成功,我们不过失败了两、三次,怎么能不继续努力呢”,就是历史类比的运用。

    不过,同伦类比与不伦类比间的区分仍然有许多灰色地带。例如以国家比国家虽然可以说是同类比较,但是如果被拿来作类比的是政治、经济、社会状况相差悬殊的已开发国家与未开发国家,是否仍属同伦类比呢?这就见仁见智了。

    许多辩论学习者经常会将类比与“比喻”弄混、简单的区别是,类比是一种论证,目的在证明某事成立;但比喻是一种修辞手法,目的在增进理解。如果某人引用《意林》的话,强调“人之性如水焉,置圆则圆,置方则方”,这时他并不是在用水的特性来对人性作类比论证(因此是“水这样,所以人也该这样”),而是在了解人性之后,以水的特性加以说明(因此是“人就像水一样”)。

    p.s今天是圣诞节,祝每一位读者圣诞节快乐~

    之前的信——写给辩论咖的999封信

    起风了的简书敬上

    2017.12.25

    最后感谢辩论咖,给了这个机会,植入一波硬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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