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好友吃饭喝酒本是好意,结局却是。。。。。。
王某和李某是安徽老乡,同在外地打工.某天下午,王某应邀前往李某的租住处喝酒.李某在超市买了两瓶白酒和食品后,两人就喝开了,喝完两瓶白酒后两人还不尽兴,于是李涯又买了4瓶白酒,期间王贵已经有点喝醉了,但李涯好言相劝王贵要把酒喝完才行。
之后两人倒在床上酣睡,不料,李某醒来后发现王某已经没了呼吸,经鉴定,王某系酒精中毒致死,事后,王某妻子以“酒友照顾不周”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涯应该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对于上面法院的审理结果律师解读如下:
饮酒作为一种自由行为,饮酒人在醉酒以前处于清醒状态,其对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故陷入丧失控制和判断能力的状态主要是由饮酒者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对防止饮酒过度引发损伤负有主要安全注意义务的应当是醉酒人本人,其应当承担因自己没有尽到该义务导致醉酒死亡的主要责任;而共同饮酒人对防止饮酒过度引发损伤负有次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就此案而言,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在王某已经喝醉的情形下,不但没有及时劝阻反而加剧劝酒,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敲黑板划重点啦~~~~)以下四种情形下,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酒友应担责:
1.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佟教授认为,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佟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而对此王教授认为,只要喝酒是损害后果的诱因,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一旦有强迫性的劝酒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更大。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类似于王某“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专家表示,需要有证据证明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佟教授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对于酒后驾车应否劝阻的问题,王教授则认为,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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