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在美国发生一起很有意思的案件:摩尔诉加州大学董事会
1976年,摩尔在加州大学的一个医院里,被诊断出白血病,需要切除脾脏。医院让摩尔签署一份声明:医院有全权处理任何病人切除后的器官。
医生切除摩尔的脾脏之后发现,摩尔的血细胞能分泌一种蛋白质,蛋白质又能反过来刺激白细胞的生长,白细胞能够抑制癌细胞的生长。
于是,医院在没有告知病人的情况下,擅自研究制成药品,开了公司,最后公司还上市,创造了三十多亿美元的价值。
1976年至1983年,客人完全不知情,还是每隔一段时间,去加州医院复查。直到有一天,病人搬家去西雅图,说:从西雅图去洛杉矶太远,申请在西雅图本地的医院复查。但医院一口否决,表示病人必须到他们医院复查,而且病人来回医院的路费、住宿费等各种开销,由医院承担。
这让病人大惑不解,医院什么时候变得这么好了,于是派了律师调查,一调查就发现了真相,于是把加州医院告上法庭,需要医院给予一定的赔偿。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这个案子。
在判案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每个人都拥有器官的所有权,但没有出售器官的权利,就好比每个农民拥有土地的权利,但没有出售土地的权利。
对于这起案件,法官们大多数认为,医院需要赔偿病人一定的损失,因为医院在没有告知病人的前提下,擅自利用其器官做研究,制成药品赚取商业利润,还通过欺骗的手段让病人定期检查,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所以,理应做出赔偿。
但还有一名法官,有不同的看法:病人无权获得赔偿,医院也无须告知病人。
因为法律规定,公民拥有器官但没有出售器官的权利,既然摩尔没有出售器官的权利,即便医院赚再多的钱,也跟他无关。
当然很多人认为,病人对自己的病情拥有知情权。问题又来了,如果摩尔知道自己的器官这么值钱,摩尔会不会在不同的医院兜售,赚取一定的利润。摩尔当时也承认:会的。
而且知情权的履行会有很高的沟通成本。病人每做一次检查,医院都必须一五一十地告知病人,而且,有些病情,病人就不应该知道。
如果法院判病人胜诉,也就间接地承认,器官买卖是合法的,那么,很多穷人是不是因为缺钱,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去医院出售自己的器官。如果法院开了这道口子,将会对社会造成多么恶劣的影响。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文章取材于得到专栏作家:薛兆丰的经济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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