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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不愿意看到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发生,但实际工作中还是会遇到旷工离职的情况。旷工的原因一般也有两类:一是员工个人原因不辞而别,人间蒸发,直接消失,这类型的员工个人认为性质是相当恶劣的,责任感不强;另一类是因为按公司正常离职流程需要一个月时间,重要岗位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无法协调,沟通之后无奈选择旷工的方式离职。这种情况可以理解,但还是建议提前做好规划,不要让一些特殊原因给自己的职涯留下不好的足迹。
那么,作为HR,遇到员工旷工,该如何处理呢?
一、了解法条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综合相关法规分析,虽然员工旷工,但作为公司决不能简单的视为“自动离职”。可依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旷工几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依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二、操作方案
1、发现员工旷工时,先由部门主管通过各种方式与其取得联系,若实在联系不上,且未进行任何请假操作,则用EMS邮寄送达《催告函》,催告其返岗上班,并告知后果。
2、依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违纪惩处,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前提是相关的规章制度是走过程序,员工知悉的)
3、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4、用EMS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快递面单上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面单原件存档。
三、实务问题点
1、旷工离职,工资是否需要正常发?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即便是旷工离职,公司也需要正常支付工资。不过在实务中,出于管理目的,很多公司都会采取旷工离职暂扣工资,待员工正常交接工作后再行发放工资的做法。
2、旷工离职,离职证明是否需要正常开具?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规定看来,离职证明还是应该开的。实务中,很多公司会在员工正常交接工作后再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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