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到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它的地位:《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教育类法律法规的母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义务教育法》,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教育单行法律,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简称《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地位:它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是在教师队伍建设上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重大法律举措,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开始进入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商议并通过,2006年12月29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里的未成年人具体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它的立法宗旨是①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③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修订,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它旨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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