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网上流传网友“小雨”爆料给“都市快报”的信息,火车上邻座猥亵孩子。看看文字就很堵得慌。对自己无能为力的事情,最想逃避。所以不想写这个话题。
可是31号南昌铁路公安局的一个回复,炸翻网络。
“该男子与小女孩系父女关系,视频中的行为不构成猥亵,感谢广大网友对社会治安的关心。”
心中一万头草你马奔过。
好一个敷衍塞责的通报,好一个逻辑混乱的通报,好一个不要脸的“官宣”。
01
铁路部门:我们是管不了的,公安部门:我们是管不着的。
“小雨”的爆料,并不是简单地主观描述,有实实在在视频的。铁路部门首先说自己管不了,然后长沙市警局的说法是“最好让小雨本人到就近派出所报案”。
呵呵。小雨去报案?你是小雨你愿意吗?
29日,南昌铁路局回应“实名制可以找到当事人,已开展相关工作”。报社没有说为什么赦免了“小雨”,但至少有一个主动的解决了。我只能美好的希望和报社介入没啥关系……
然后,相关调查用了两天查出来了,父女关系。
想必调用了许多人力物力,尽心尽力。
02 请问,珍贵的调查结果“父女”和“不构成猥亵”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据“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家庭成员作案的占比10%。法制日报报道过多起父亲猥亵、性侵亲生女儿事件,如常州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例中,年仅4岁的女童朵朵在父母分手后,归父亲抚养,而她多次被生父猥亵,直至与母亲见面时被发现。
父女关系就不存在猥亵?
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被申请人有7类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首当其冲的就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性侵害可以被撤销监护权,也就是法律上发生了足够多的同类案件,足以导致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来约束。
而目前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已经有70多例。
03 我们并不希望这是“猥亵”,只是,你是警察叔叔啊,能不能用一种更专业的方式告诉我们答案?至少让我们看到一点“关心”在里面。
比如,认真走访了周边邻居、孩子幼儿园或者学校、和孩子其他亲属沟通、和孩子聊天等等……
可能,“既然不是猥亵”就“不是犯罪”就“不归我们管”,那么,既然接下了案子,可否和民政部门、街道办或者村委联合进行一下调查呢
这一句不知是因为“无可奉告”还是“无事可告”的宣布,并不仅仅是网友不买账。如果孩子家庭真的正常,同样对他们不负责任。
04是不是犯罪不敢贸然说,“不构成猥亵?”你是不是对这个词有什么误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亲吻、搂抱……等行为手段。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
这个不重要
不过,法律说什么不重要,这个视频让所有观看的人都有保护孩子的冲动,这不足以让您认真的进行一下调查?
是不是一定要“证据”充分后才能说这是“猥亵”,比如下面:
自2012年3月,福建晋江20岁的小玲(化名)和13岁的小英(化名)姐妹俩,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受到亲生父亲张某奎的强奸、猥亵,直到2013年7月,小玲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8月3日晚,16岁的小梅在广州街头遭父亲暴打。面对记者和民警,小梅说出了自己的悲惨遭遇——13岁起就被父亲猥亵。小梅母亲也承认知道这事儿,但女儿不该报警。小梅的叔叔知情,他曾跪求哥哥放过小梅,却换来一顿拳脚。小梅的邻居也知情,甚至当场撞上的就不止一位,可他们都没报警
05
孩子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政府是未成年人最终的保护主体。
如果我们孩子的“最终”保护主体不能为他做主,那个小小的人,要如何像花儿一样长大呢。
看美剧或电影的时候,经常会看到美国而社会福利机构来和父母“抢孩子”,因为他们觉得孩子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被抢走的孩子要么证明自己是合格的父母,要么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
我们的法制还没有这么健全,所以能否只是奢望,当我们认真的行使公民的举报权,能首先受到保护、其次受到认真对待。
少年强则国强。不被保护,怎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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