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第一章1—4节读书笔记
对于这一章在全书中的作用,罗尔斯认为是作为导论性质的一章,主要说明这几个问题,1:描述正义在社会合作中的作用,简要地说明社会基本结构这一正义的主要问题。2: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主要观念,提一种比传统社会契约论更加概括与抽象的正义论,在其中,社会契约会将会由对最初状态的解释来代替。3:对比于自己的正义论,来论述古典的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的正义观,以考察其区别。
第一节:正义的作用
对比于真理作为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法律或制度的首要价值,除了是为了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不然不能忍受不正义的存在。为了其他人所分享的更多的善而侵犯一些人的自由是正义所不能容忍的。
对于正义的首要性的论证,罗尔斯认为有必要建立一种正义论,借助这种正义论就可以解释和评价上述论断。对于这种正义论的建立,罗尔斯认为可以先从正义论中的正义原则的作用的说明开始。假定有一个社会,这个社会里,1、这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联合体,2、他们都承认某种行为规范的约束力,3、所有人都有遵守某种规范的意向,4、这些规范旨在推进所有参与者的利益。在这样的社会里,其中可能有利益一致,但也会有利益冲突的情况,虽然合作可以比单干产生更大的利益总合,但由于人们都有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因此对利益的分配的在意就会产生利益冲突,而这些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利益的分配。而这种分配原则的一致达成就是契约,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
当有了这种正义原则,且每个人对此都有共识的时候,这种共识就使得在出现冲突以及牢固的合作得到解决和得到实现。这种公开的正义观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
当然,由于在现实情况下,人们对于正义与不正义以及确定基本条款上意见分歧很大,上述情况并非实际。但尽管如此,每个人都还是有一种正义观,也就是他们知道对于权利和义务的划分需要一系列特殊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虽然存在着不同的正义观,不同的观念与原则,但是这些观念与原则都有着一个共同的基础,也就是每个人都希望有正义原则系统的存在。因此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这种看法,对那些抱有不同的正义观的人就可能还是会一致同意的。(在这里罗尔斯对于这种同意结论的得出并没有进行强有力的论证,因此他说是那些有不同正义观的人“可能”会同意)。但不管怎么说,对于不做任意区分和恰当平衡的这样的正义概念都应该是会获得人们的一致同意的。
在这一段里,罗尔斯提醒读者说,虽然正义系统很重要,但并不是社会合作中唯一的先决条件,其它的如合作、效率和稳固的问题同样都很重要。正义观的作用方式必然影响到效率、合作和稳定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三者的考虑也是对恰当正义观来说必不可少的。
2、正义的主题
虽然有很多东西都可以以正义或不正义来看,但正义论所考虑的主要是社会正义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的划分的方式。而所谓的主要制度指的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之所以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问题,其原因就在于其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自终。相较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问题来说,社会的基本制度对人们的影响更为深刻,人与人之间的公正与不公正仅仅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其影响甚小,但基本制度的正义与否却在根本上,在人们的社会地位上就对人产生了自出生就存在的不平等,这种由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条件所引起的不平等涉及面广,是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因此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首先要面对的正义问题。所以社会基本结构问题所面对的就是调节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的选择,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对于社会基本结构问题的探讨有两点限制,第一点即:仅限于为一个被理解为暂时同其他社会隔绝的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来。而不对其它诸如社会风俗,私人交往,日常生活以及普遍的社会实践等进行探讨。因为没有理由认为满足了基本结构的原则对所有情况者有效,但对其它情况的意义却也是不能否认的,因为可以为别的正义问题提供钥匙。第二点限制即:主要考察那些调节着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原则。每个人都被假定是在符合正义的行动,在坚持正义的制度中尽他的职责,所就是所谓的严格服从。严格服从是一种理想的情况,对立于部分服从的理论,所谓的部分服从指的是我们对待不正义的原则。罗尔斯认为,对于严格服从情况下所设立的理论将对部分服从所的理论所面临的紧迫问题提供唯一的基础。
罗尔斯在这里认为,由于公认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概念有些含混,而哪些制度是包括在其中的并不是很清楚,因此要讨论的将是直觉所确知是属于基本结构的制度的原则,然后再将其应用扩大到那些可能是的制度上去。
罗尔斯所探讨的正义观只应被视作对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分配提供标准,是那种为所有价值和它们的分量确定原则的社会理想是不同的,正义原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虽然为了充分理解一种正义观,我们必须弄清使它产生的社会合作观念,但对正义原则所适用的主要问题和特定作用不能忽视。正义论不是要对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某些分配原则进行描述,而是要解释它们。在此,罗尔斯在亚氏那里为自己找来了传统的支撑,他认为,在亚氏对正义的定义中,正义就是不能对属于别人的东西强取,或不给予他们所应得的东西,在这里亚氏显然已经预设了他人应得的份额是来自于社会制度所造成的合法期望。而亚氏在这里肯定是同意罗尔斯将在社会基本结构中进行分配的正义作为最重要正义问题的。因此,也就是说罗尔斯在为自己直接从社会基本结构讨论正义找传统支持。
3、正义论的主要观念
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正义观是一种契约论,但与传统的契约论有所不同的是,罗尔斯的契约论并不是为了某种特定的社会制度或政体做论证的,就是说传统契约论假设有一个原初环境,在这里,人们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而达成契约,建立了某种制度。但罗尔斯的契约论的目的则是为了给将来要建立的某种社会制度确立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是在一种原始状态中,在一种人人平等的,为了促进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理性的人们在这种情况下所接受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将调节进一步的契约,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这种方式被罗尔斯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
在这种原始状态中,人们要一次性的,以理性的方式来确定那些安排基本的权利义务和决定社会利益之划分的原则。为他们将进入的有着互相对立要球的社会制定安排一个基本蓝图。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其所提出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初值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但这种原初状态并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不是真实的原始状况。而是一种理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不只包括社会地位的平等,或者说在这种原初状态中没有社会地位一说,并且每个人的感性因素如心理倾向,善的观念这些非理性因素都被剔除了。罗尔斯认为只有当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时候,才有可能做出对每个人来说都平等的契约,这样的契约才能算是公正的。在这里罗尔斯的假设条件是认为公正的基础是平等,只有在平等的条件下所做出的决定才是公正的,才是正义的。因此平等是作为罗尔斯的正义论的理论开端的。只有从平等开始,方可构筑正义的社会制度。
只有当在一种平等的环境中,在无知之幕后面,通过理性考虑,而选择的原则方是正义的原则,而基于正义的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方是正义的社会制度。虽然由于每个人一出生就处于了特定社会的特定地位,而这一地位的性质实质上影响着他的生活前景,但只要一个满足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的社会,还是接近于一个能够成为一种自愿体系的社会的,这是因为这个社会满足了自由和平等的人们在公平的条件下将会同意的原则。在这种意义上,它的成员是自律的,他们所接受的责任是自我给予的。另外作为公平的正义不家一个特征,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有理性可以按照经济理论的标准即采取最有效的达到既定目标的手段,面相互冷淡的则意味着对他人利益冷淡,他们的精神目标可能是对立的,但并不是说他们都是利己主义者,只关心自己的某种利益。相互冷淡的,就可以避免使他们形成一个目标或利益共同体,认为可以与人结盟而压迫别人,只有当他们是相互冷淡的,认为别人有可能与自己的利益是对立的时候,他们方能全部处在一种平等的地位来理性思考,而不会由于认为多数都是基督徒,而制定不利于有其它信仰的人的原则,这就是相互冷淡的意义所在。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初状态中,人们不可能选择功利主义,因此在这种人人平等,人人都是对他人冷淡的,缺少强烈和持久的仁爱冲动的,都希望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情况下,再去选择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将是不合理性的。没有人会因为自己的利益的损失能增加其它人的利益而选择这种分配原则。在此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的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 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者 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在这里,对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罗尔斯强调的是只要每一个人,特别是最少受惠者能够得到补偿利益,那这种不平等就也是正义的。第一条原则表达的是在权利与义务的层面,在最广泛的制度层面,在最基本的层面应当是每一个人都平等的,而第二条原则说的是,在最初的平等的后续发展中,所出现的不平等要妥善处置,虽然可能存在不平等,但只要这种不平等能对最少受惠者也带来补偿利益,那这种不平等也可以是正义的,由补偿一词可知,罗尔斯认为要通过社会制度的再分配对最少受惠者以利益补偿。而这种再分配的理论依据是直觉的,这种直觉观念认为合作体系是所有人幸福的条件,人们只有自愿的加入进来这种合作体系,方可满足这种条件,因此只有当某个可行的体系是所有人幸福的必要条件时,其他人就会自愿加入个体系。
对于原则的选择是个极为困难的问题,因此正义论也包括了两个部分:(1)一种对原初状态及其间的选择问题的解释,(2)对一组将被一致同意的原则的论证。
4、原初状态和证明
原初状态保证了其中所达成的契约的公平性,而在这种状态中所提出的正义观必然也是正义的,而这也就证明了在这种状态中所提出的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合理。由此,我们就要弄清楚采取哪些原则在这种给定的契约状态下是合理的,而就涉及到了如何进行合理选择的理论,因此,这就使正义的理论与合理选择的理论联系了起来。而这个合理选择的问题主要包括了这几个方面:各方的信仰和利益是什么,他们的相互联系是什么,可供他们选择的对象有哪些,他们做出决定的程序是什么等等,随着这些问题所呈现的情况的不同,所接受的原则也相应不同。
既然原初状态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目的是为了在其中得出正义的原则的,那么原初状态的设定的根据是什么呢?首先是由于契约的达成需要在某种条件下进行,其次是,在这种被大家广泛接受的前提中去论证相比于从一些结论的薄弱前提去论证要更有说服力。而原初状态中的那些限制条件都是为了论证正义原则而做出的。当这些限制条件存在时,那些由于天赋或社会背景而得益或受损就不再被看作是合理的,也不再被看作是可以被普遍接受的了。对于将原则制定的仅仅有利于个别人这种情况也将被这些限制条件所禁止了。与原初状态中的限制条件相应的概念就是“无知之幕”,这些限制条件以及“无知之幕”的设定都是为了排除那些会使人们陷入争吵、使自己受自己的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限制条件与无知之幕都是为了消除人们由于出身或者社会背景或者情感天赋等形成的偶然因素或偏见的影响。而将平等作为原初状态中的条件,所体现的是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
对于要在原初状态中提出的正义原则来说,并不是直接就可以得到最终结果的,这需要不断的调整。在结合原初状态中的限制,来对原初状态进行描述以提出适合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信念的原则的时候,所提出的原则在限制与信念之间总有一些不相符合的地方,我们或者修改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或者修改我们现在的判断,直到我们达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所考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这种反复的相互调整过程,罗尔斯将之称之为反思的平衡,这是一种平衡,因为原则和判断最终是和谐的,而又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和是在什么前提下符合的,因此又是反思的。罗尔斯说,虽然他并不是以这一程序来提出其正义原则的,但他也并不是诉诸于传统意义上的自明性,也不要求他的正义原则是必然真理,因为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自明前提演绎得出,相反,其原则的证明是许多想法的相互印证和支持,是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并且罗尔斯认为其正义原则的证明来源于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中的一致同意。
另外,罗尔斯认为,虽然原初状态完全是假设的,但因为原初状态的设立是基于我们经过必要的考虑后所认为合理的原则所形成的观念的,因此我们可以将原初状态看作一种手段,一种总结了我们普遍观念的手段,来帮助我们做判断的工具。而包含在原初状态中的观念,可以看作是一种直觉性观念,能够帮助我们直观到远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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