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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是什么?

作者: 随便看看法律 | 来源:发表于2023-09-25 15:13 被阅读0次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劳动仲裁通常比诉讼程序更快,因为它不受繁琐的法院排期和审理时间的限制,具有高效性、成本效益、专业性和保密性等诸多优势,使其成为雇主和雇员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仲裁裁决通常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一方不遵守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需要知道的是,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适合通过仲裁来解决,对于每个具体情况,是选择仲裁还是法院诉讼,需要根据争议性质来做出决策。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的主体不适格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用工主体不具有用工资格,即用工主体不是《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另一种是双方主体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范围,但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如临时工。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劳动仲裁适用于解决直接涉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这种情况是指,申请人既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然,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也可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但是,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定管辖规定。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时有发生,申请劳动仲裁受时效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效期限,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仲裁申请需要包括一定的材料和信息,如果申请人未提供完整或符合要求的材料,仲裁机构可能会要求补充或拒绝受理。劳动仲裁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5)附证据清单,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

    综上,并非所有的劳动争议都适合通过仲裁来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建议先咨询劳动法律师,避免因程序错误耗费时间和精力,错过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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