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都不太喜欢看手机新闻,因原来关注过一些明星们的感情生活的新闻,大数据却认为我喜欢此类信息,几乎每天都会推送某人又婚内出轨,某某又和其他人同居类的文章。
鉴于此,作为一名法律人,也就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简单的梳理。
如有不妥和疏漏,还请各位亲朋们在留言区多多指教。
所谓忠实,汉语言中有以下两种含义,一是忠诚老实。如《史记·李将军列传》:“﹝ 李广﹞死之日,天下知与不知,皆为尽哀。彼其忠实心诚信於士大夫也。”又如宋 文天祥《集杜诗·<林检院琦>序》:“﹝ 林琦﹞外有文采,内甚忠实,数随患难,劳而不怨。”茅盾《昙》二:“人家的信,一封一封接连着来,很忠实很恳切。”二是真实。丁玲在《莎菲女士日记·十二月二十四》:“对的,假如 苇弟 能够再聪明一点,我是可以比较喜欢他些,但他却只能如此忠实的去表现他的真挚。”毛泽东《<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开调查会,是最简单易行又最忠实可靠的方法。”
而法律层面的忠实,尤其是婚姻法中则更倾向于一种义务,是最基本的夫妻相守应履行的法律规则。
查阅了一下相关法条,大体而言有以下几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依据该司法解释,我们必须结合《婚姻法》其他条款来理解“忠实”的含义,不能任意解释。
通读《婚姻法》全文,只有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针对这两个条文中描述的忠实义务,按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在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中两个条款对应婚姻法第四条的夫妻互相忠实义务,那就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婚姻法解释一》解释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可见,能从法律上追究违背忠实义务的责任的,就是配偶有重婚行为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而我们经常看到的婚内出轨行为,因未能达到这种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故只能作出道德层面的谴责,却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规定,对于未出轨方的权利保护有所欠缺,的确也是该法律规定不尽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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