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经典||南华经解读46
在“以指喻指之非指”中,前两个“指”可以理解为我们运用来区分、指称事物的概念,“非指”之“指”则可以视为“指”所指向的对象,后者与“所指”有相通或相近之处,“以指喻指之非指”,意即通过运用某种概念来说明概念与概念所指称的对象之间具有不一致的关系,或对象无法用一般的概念来指称。
在庄子看来,概念具有不足以把握对象的特点,概念与它所指称的对象之间也往往彼此悖离。反过来,对象也无法完全合乎概念的全部内涵,二者之间总是存在差异。
总起来,所谓“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其意即是:通过运用概念来表示概念所指称的事物与概念本身并不一致,不如直接消除概念本身或不使用概念来表明以上关系。
在此,“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中的前一个“非指”表示超乎概念,后一个“非指”则表示所指称的对象,并涉及概念与对象的区分。就其强调名言与对象之间的张力而言,庄子的以上观念与《老子》的“无名”论有相通之处。
后面关于“马”的论述与“指”的讨论前后相承。“以马喻马之非马”中,前面的两个“马”是指“马”这一概念,后面的“马”,则是指作为对象的“马”。
所谓“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也就是:用“马”的概念来说明马并不是“马”这个概念所表示的对象(即“马”这一对象不合乎“马”的概念),不如不用“马”这一概念指称与表示“马”这样的对象。
前面“以指喻指之非指”主要从一般的层面考察,涉及概念与对象的一般关系,“以马喻马之非马”则关乎特定概念与特定对象的关系。
庄子为什么从上述角度讨论问题?这恐怕与概念的本性相联系。“名”或概念总是有“分”的特点,“名”(特别是具有指称意义的“名”),总是把事物、对象一个个地区分开来:在没有为概念所指称之前,对象世界浑然一体,当人运用概念去指称对象时,对象便被区分开来,在此意义上,概念与“分”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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