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教育法律故事
家暴:别让爱成为无知与残暴的替罪羊

家暴:别让爱成为无知与残暴的替罪羊

作者: 小欢奴 | 来源:发表于2017-06-22 13:13 被阅读0次

前两天看新闻,浏览热点推送时,出于法律从业人员的敏感,一眼锁定《女童被亲妈虐待致死 公诉人看尸检报告掩卷而泣》。点击进去看一下内容,说的是2岁半女童圆圆被其母亲王某长期虐待,最终导致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其母王某因涉嫌虐待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量刑2-7年。

图片发自简书

本案中,王某长期对圆圆实施体罚,从新闻中可以看见的就有“打圆圆的头,小孩子站立不稳,头部撞到了边上的空调机”、“用牙齿狠咬圆圆的嘴唇,导致圆圆嘴唇受伤”等多种方式。直接导致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小女孩身上由多处外伤,不像是普通的意外,疑似受到虐待”的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明显触犯虐待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毫无争议。

除王某之外,报道中对圆圆的父亲曹师傅未作太多介绍。但个人认为他对圆圆的死亡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其在至少能预见王某虐待行为会导致圆圆受伤的前提下,身为父亲,有采取措施使其免受侵害的义务、有阻止王某实施虐待的能力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物质生活改善、留守儿童多由祖父母照看、过度体罚遭到严厉打击等多种原因,儿童被溺爱现象越发严重。于是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推崇“棍棒出孝子”、“玉不琢不成器”等言论,主张教育子女必须要进行体罚,要严厉。然而殊不知凡事皆有度,过分以暴力体罚手段对子女进行所谓的教育,不仅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有很大可能构成违法,触犯刑法中的虐待罪。

图片发自简书

而在法律规定之外,我对于报道中王某声称“因为圆圆快要上幼儿园了,希望把她管教好,到幼儿园能够自理”的说法完全不敢苟同,掩藏在爱的外衣下无知与残暴的性格缺陷才是导致悲剧的真正凶手。在我看来,其辩护律师所谓“事情的发生,她有很大过错,这与她小学文化,农村地区传统文化有一定关系”的说法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无论出身环境与文化水平如何,为人父母,对子女的舐犊之情应是深深刻在骨子里的,究竟有多大的仇多大的怨才足以让王某对两岁的亲生女儿做出如此残暴之行径。

在我看来,其根本原因无外乎文章标题中的两点:无知,与残暴。无知,说的是王某一方面不知道正确的教育子女的方法,另一方面是没有法律常识,不知道虐待儿童完全是可以构成犯罪的。残暴,说的则是其固有的人格缺陷。且不说父母对子女,就是在素不相识的前提下,也极少会有人能够忍心对两岁多的孩子下如此毒手。王某的行径已经完全不是家庭暴力四个字所能够描述的,所以我才说是残暴,因为她没有表现出一丝的怜悯之心。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圆圆的父亲与王某在本质上其实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一个成年男人,若真心疼惜自己年幼的闺女,有如何能够做到任由妻子对其长期虐待而置之不理呢?难道真的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我没怎么看过她打孩子,如果真打,我也是要劝的”。看到这里,作为一个非常希望婚后能够有一个女儿的我来说,真的忍不住想要骂人,看不见她打孩子,难道你看不见孩子身上的伤吗?!

庭审没有当庭宣判,王某最终结局如何还不可知,但可以肯定的是王某必将会遭到法律的惩罚。在案件之外,我和很多人一样,其实更为关注王某大女儿的情况。可想而知,她肯定也是有着于与圆圆完全一致的经历,只是她比较幸运,顽强的活了下来。妹妹的死,母亲的残暴,肯定会在她的心理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而母亲受到刑罚处罚的事实也必将在其成长的道路上设置重重障碍。说到这里又想起来最近看到的另外一则新闻,说的是梅州市梅江区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需提交由派出所开具的父母无犯罪记录。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暂且抛开不谈,我们就假设如果王某所在地区也有相同要求,那么她的大女儿还能不能顺利的进入学校读书,或者说会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呢?

图片发自简书

这个案件应当成为一个警钟,警醒我们这些在不久的将来即将成为或者已经成为父母的人,不要以爱之名行迫害之实,不要让爱成为无知与残暴的替罪羊,更不要让自己的无知与残暴毁了孩子的一生。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家暴:别让爱成为无知与残暴的替罪羊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beqfc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