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在微信群、QQ群内流传两段初中女生被人殴打视频。其中一段视频显示,两名少年殴打一名初中女生。另一段视频显示,多名男女少年围殴一名初中女生。网友称,被殴打的女生均来自宜章八中。针对此事,该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教育局、县八中调查核实,要求县政法委、县公安局派出警力主动介入调查。
强烈建议修改未满14周岁不立案的法律规定经初步调查,该两视频事件发生在11月25日,被打学生分别是八中初二学生王某某和余某某,发生地点分别在某宾馆和某街道。事发时为周日,是学生放假在家的时段。目前,通过县公安局民警的侦查、取证,视频中体现出的嫌疑人中,已抓获6名违法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紧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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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使抓获又能怎么样呢?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我国的初中生大多不满十四周岁,那么根据《刑法》就绝对不应当负任何刑事责任。对于《刑法》的这一规定,目前还没有任何可以变通或者突破的空间。
虽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鉴于目前尚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现实中几乎没有出现过政府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的案例。这意味着,只要不满十四周岁,不论是杀人放火还是抢劫强奸,都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后果。
由此,我想起了上一则关于“女孩遭未满14周岁男同学抢劫捅伤,警方撤案”的新闻。当时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发布公开通报,称今年3月30日,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机,遭男孩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当日黄某将女孩劫持到无人居住的房间实施抢劫,还逼迫她脱光衣服。因黄某案发时未满14岁,不够刑事处罚,警方对案件予以撤销。
这件事情发生后,涉案双方至今没有达成任何赔偿协议,引起了女孩张某家属的强烈不满。
在这方面,英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对我们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即在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可以有条件地剥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刑罚豁免权。
儿童一般是天使,弱者,但在极端的情况下有时候也可能是暴力凶嫌。2016年1月发生在广州番禺的11岁女童被广西韦某奸杀案曾震惊全国。据媒体报道,韦某曾不同程度地伤害过6个未成年人。他在13岁时曾故意杀害一名同村的4岁男童,因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岁时重伤一个未成年人,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出狱不到2个月又在春节前奸杀了一个11岁的女童。让这样恶行累累的“小恶魔”长期逍遥法外,对于其他的生命不啻于是一枚定时炸弹。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善,我国儿童性成熟逐渐低龄化,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暴力案件逐渐频发,其中绝大部分受害人也是幼童。对此,舆论也不断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有很多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就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英国法律规定未满10周岁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进行反驳。美国有30多个州没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采用通过检方提交证据来证明其心智是否成熟的方法来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类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将举证责任交由检方,将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决定权交由法院。
因此,在保持现行法律规定不变下,将14岁以下与刑罚完全隔离,可能已经无法适应现实,也会造成诸多的社会不公。
虽然相对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心智、能力上都处于弱势。但如果被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那么力量对比就不能一概而论。此时对严重侵害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暴力行为,如果能够适当突破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完善入刑的法定条件,或许更能体现双向保护原则。
还有,要做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形成更加严密、合理的责任体系。现在的情况是,如果不够刑事处罚,就没有法律可以给予处罚,只能没有任何后果地一放了之。事实上,不够刑事处罚的,仍然可以考虑给予行政处罚,从而给予必要的警告和遏止。
另外,发生校园暴力时,受害学生一般会先反映给老师,老师如果不重视,仅仅当作一般打架处理,会滋长这事的发展。家长们也要多关心孩子举止,行为,身体有无损伤,及时处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以致不可收拾。
网友评论
在不能改变法律的前提下,我们都先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让他们学会保护自己,勇敢反抗,不沉默,不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