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国家,是明令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
很早的时候,即在2007年,我国就以法规的形式,由温家宝总理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个条例是从2007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到现在已经有十三个年头了。
在这个条例的第三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专门制定的。
这里所指的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有人可能会说,个人的各种组织器官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就应该由自己来支配,想卖就卖,政府就不应该管。
这个想法是违背经济学原理的。
在经济学中产权保护这个领域,有三个基本原则,即财产原则、责任原则和不可转让原则。
我们单单看不可转让原则。
不可转让原则的意思是说,政府禁止所有权人把他所拥有的资产卖给别人。
在不可转让原则下,政府对产权的保护进行了三重干预:第一,确定产权;第二,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由政府决定侵权的赔偿金额;第三,政府禁止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出让他的产权。
政府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通过不可转让原则这种保护方式来实现,是有许多方面原因和许多方面考虑的。
第一个原因是,政府认为一些买卖会引起很大的社会麻烦。如果允许买卖后,回过头再来处理这种因买卖引起的各种矛盾,成本太大,因此,政府一开始就阻止这个买卖。比如,人体器官买卖。
第二个原因是,社会普遍认为一些买卖会威胁现存的道德观、价值观,比如买卖器官、卖淫等,政府代表大多数人的意愿,来禁止这种买卖的发生。
第三个原因是,所谓的“父爱主义”,也就是说,政府觉得自己比个人更了解他们的利益所在,就像父亲爱儿子一样,替个人做主。
第四个原因是,所谓的“自我执行父爱主义”,也就是政府相信有些人自己对自己信不过,索性就提前把这件事情给禁止了。政府相信,有些人到了自己没钱的时候,或者因为穷,会真的做出卖自己器官的事情,这个场面想起来就让人不舒服;或者不得不出售自己器官的人,可能是迫于贫困,其实自己并不情愿,于是,政府索性就提前把这件事情给禁止了。
不过,现在有些经济学家认为,完全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有可能不符合当初的良好愿望,这是另外一件事了,不是我这篇文章要讨论的话题。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