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出现“一稿多投”的情况,不少媒体作出了"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实际上这种声明相当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约束力有限。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双方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由此可见,媒体的上述声明,只是一种行规,但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对“一稿多投”的约束力相当有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