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是幸福的妈妈,转瞬却痛不欲生跳楼,一尸两命!绥德待产孕妇马某在医院待产跳楼的惨祸,让人痛心,让人愤怒!
本来毫无悬念的一桩喜事,咋就演变成了一出悲剧?究竟是谁铸成大错?医院、家属,各执一词,而且似乎都有些道理,让人懵圈。
不过,有些道理是明摆在那儿的,谁也不应该无视——
孕妇马某,作为清清醒醒、健健康康的成年人,是不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没有权利选择、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既然与孕妇身心健康利益直接相关,当事人马某的选择决定,是不是应该得到尊重,至少是首先考虑?
在并无医疗因素否定马某剖宫产可行性的情况下,医院方也好,家属也好,有什么权利,剥夺马某对生产方式的决定权?有什么权利我行我素地决定了马某的生产方式?
也许,对马某选择生产方式权利的剥夺,还是基于对生产方式优劣的不同判断(不能说误判),或者说是医院与家属共同的一种“好心”。只是这种好心,暴露出来那对个人合法权益的漠视,实在让人“伤心”。
如果“好心”真滴成立,真滴存在,那么对孕妇痛苦不堪的漠视,则适足以让人愤怒!马某待产期间,痛得反复哀求,反复下跪,医院、家属,基本的亲情理解在哪里?基本的人性关怀在哪里?基本的道德体现在哪里?
哪怕出于基本的恻隐之心,哪怕从减轻他人痛苦的人性角度,也不该如此无视孕妇的苦苦求告吧?
在亲人与健康守护者的无视中,马某跳楼。逝者已矣,但是,有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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