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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协作关系和商业思维的变迁

技术、协作关系和商业思维的变迁

作者: 链客道LinkerDAO | 来源:发表于2018-11-06 20:00 被阅读26次
    01 前言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人们在这个时代将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延续千年的协作关系,进入一个更美好和谐的世界;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这种范式的转移总是伴随着各方面的压力,很多美好的事物会因出现的时机不对而消亡。

    带来这种场面的是区块链,它像哆啦A梦的任意门,门内的人在不断探索新的世界,门外的人在过着一如既往的生活,而门口熙熙攘攘、甚嚣尘上。

    类似的场面并不是第一次出现,上一次是由互联网带来的。人们对互联网态度,从低估到狂热,跌至冷淡又开始拥抱,最后到现在的习以为常。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带给我们生活巨大的改变,而且这种改变你还在持续进行。

    在最开始时,这道任意门是认知的鸿沟。有的人看到互联网巨大的价值,并全力投入其中;有的人视它为蛇蝎毒药,避而远之;更多的人,毫无所觉地生活在旧的世界,直到渐渐被改变。

    现在的结果显而易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及互联网公司的崛起,互联网思维成了必要的商业思维。

    02 传统巨头企业统治下,新兴互联网企业是如何崛起的?

    企业所形成的商业生态

    早在互联网出现数千年以前,人类就开始通过分工形成一个个的协作网络。一个相对集中的网络往往因一个内在的目标而聚在一起,在网络内人们紧密合作。每个网络之间,也有协作交互,但这种协作和交互并不像网络内部如此紧密。这种相对集中的网络随着发展,慢慢形成了企业。

    企业是主要通过经济激励方式把人们聚在一起形成强关系协作的网络。企业与企业之间又通过竞争和合作相互联系,形成商业生态。

    尔定律与梅特卡夫定律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有两条定律被人们发现和提出。

    第一条定律,摩尔定律。

    摩尔定律是由英特尔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戈登摩尔提出的,是说微处理器的性能每隔18个月提高一倍,或价格下降一半。摩尔定律表述的是计算服务能力或者说计算服务成本的发展规律。

    第二条定律,梅特卡夫定律

    梅特卡夫定律是由3Com公司的创始人,计算机网络先驱罗伯特·梅特卡夫提出的,是说网络价值同网络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即N 个联结能创造N 的2次方效益。梅特卡夫定律表述的是一种网络价值的发展规律。

    简单点来说,摩尔定律揭示了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成本是随着时间呈指数趋势下降;梅特卡夫定律揭示了互联网企业的价值随着用户数的增长呈平方趋势增长。

    在这两点上,传统公司没有摩尔定律的加持,也不能向互联网平台企业那样链接和容纳那么多的用户。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巨头企业统治之下,新型的互联网企业能够崛起——这两条定律已经揭示了原因,他们根本就是两个不同时代的竞争。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崛起,哪怕我们不了解其内在逻辑,也对此习以为常,本文就不再赘述,而是把重心放在下一小节——区块链技术催生的新兴模式,分布式协作组织,能否在互联网巨头统治之下崛起?

    03 分布式协作组织,互联网企业的颠覆者?

    分布式协作组织DCO

    对于区块链,其实业内人们已经有了共识,它是一种生产关系的技术。区块链不同于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这些可能在某一些领域发挥作用的技术,它的运用场景可能会涉及到我们日常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它可能会改变各种经济活动发生的基本方式,能够催生一种新的、跨边界的、大规模的、实时的、强关系协作的组织。

    分布式协作组织,这个概念由CSDN的掌门人蒋涛和副掌门人孟岩一起讨论提出的,就是旨在描述区块链将要催生的出的这种经济活动方式。它英译为 Distributed Collaborative Organization,我们文章以下部分简称其为 DCO。

    经济激励与协作变革

    历史经验表明,人们想要完成一个远大的目标,需要关系较强的协作——一盘散沙很难完成长期、有难度的目标。

    迄今为止促进人们强关系协作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暴力胁迫,比如秦始皇用军队暴力驱使劳力修建长城;二是荣誉激励,比如军队里的军衔制度;第三就是经济激励,最典型的就是公司制度,用金钱激励形成强关系,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获胜。

    关于经济激励,如果我们仅仅用工资、奖金、提成等来定义,其实就狭隘了。以太坊的创始人Vitalik Buterin 曾提出过一个更本质的定义:

    经济激励就是通过提升你拥有的经济价值对你的行为进行激励

    我们日常生活中,自己账户余额就是我们所拥有的经济价值,公司因能够对它进行提升因而能对你形成激励。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更本质的定义,我再举一个例子——Hyperloop。

    Hyperloop指的是超级高铁。它是一种以“真空管道”为理论核心设计的全新超高速且封闭的交通运输系统,具有超高速、高安全、低能耗、噪声小、污染小等特点,被誉为第五代交通工具。

    超级高铁计划于2013年由Elon Musk提出,,成立了Hyperloop公司,Musk本人并没有加入这个公司,也没有投资。他只是公布了这个设想,然后公开地征集志愿者来实现这个设想。虽然没有薪酬,但组织者承诺一旦做成,会给志愿者工资和期权。就这样,他们在没有一分钱的时候就聚集了上百个优秀的工程师,最后竟然把它推动到了有声有色的地步。

    在hyperloop的例子里,经济激励以更本质的方式进行——所有人共同为了提升自己所做的事情的经济价值同时也是自己能拥有的经济价值而努力。

    区块链可以通过通证,以一种更本质的经济激励方式整合比公司规模更大、比大型社群协作关系更强的DCO。这对我们现有的生产关系而言,是革命性的改变。

    04 DCO 相对互联网企业的三大杀手锏

    DCO作为一种未来趋势,其实已经展现出相对于传统互联网的巨大优势。

    网络价值的质变

    互联网企业相对于传统企业的一个巨大优势,就是能够连接更多的用户,创造更大的网络价值;而DCO相比于互联网企业,不仅能够连接同数量级(或者更多)的用户,更是能够连接更多的建设者,甚至用户即员工。

    以通证经济激励驱动下的内容生产平台币乎为例,经济的激励让币乎的用户共同成为社区的建设者和维护者——活跃用户一直在努力生产更受欢迎的内容,而且内容生产的速度和质量远非传统平台可以比拟的;同时用户也在积极地在币乎讨论社群的发展,并且逐渐形成一个更复杂多维的生态。

    反观传统互联网企业,其实有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即企业想要获得收益就得从用户腰包里拿,二者的利益本质上是存在冲突的。而对于DCO,用户即建设者、组织与用户共赢的网络价值显然是一种质变——成就互联网企业的因素之一是梅特卡夫定律,它也将成为成就DCO的因素之一。

    原始积累的质变

    现在依稀还弥漫着当年滴滴、易到、Uber等打车服务企业战斗的硝烟,在那个时候几家企业疯狂地烧钱,为的是获得足够的的用户形成网络效应。网络效应作为企业的护城河之一几乎是平台型互联网公司的标配——淘宝的商家买家、滴滴的司机乘客、美团的餐馆食客等等。这些企业在最开始时都要面临一个困境,就是想要获得用户就要烧钱,至少也是很难盈利,只有参与者到达一个临界之后,企业才有可能进入良性循环,开始盈利。

    DCO在这一点上完全不同。由于DCO可以发行相关通证,自带金融属性,它可以通过激励设计,完成自举。自举机制中目前最有名的创新要属于ICO了,让团队在项目开展初期就获得资金的支持。当然ICO也造成了一定的乱象,但不可否认它是一种值得赞叹的金融创新。

    现在,人们在讨论的一种新形式IDO,激励设计得当的话,也能完成自举。Hyperloop公司工作的开展,有些类似于IDO——现有一个项目,然后承诺给项目贡献者以未来收益,从而吸引人们为项目工作。但IDO能够做的更多,比如说IDO能够即时地发行给建设者项目的通证,随着项目获得外界的认可,并且由于通证的流通存在套利机会,很多与项目建设不相关的谋利者会参与进来,通证可以在二级市场中直接变现,建设者获得即时的收益。如果这个项目本身需要的建设者并不需要像Hyperloop那么专业的话,而是多数普通人都可以做出贡献,如滴滴,那么项目会很快积聚网络效应。

    运营效率的质变

    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DCO还将带有一个区块链的巨大优势,可编程的智能合约。这一特性在实际应用中将会使得整个组织的运营效率大大提升。

    以航班延误险为例,我们来看一下区块链可编程的智能合约将会带来云运营效率怎样的质变——它甚至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参与到我们日常的经济活动当中,而不需要人的干预。现在航班延误险,涉及到销售渠道,是保险公司将保险通过去哪儿、携程或其他销售渠道来销售;保险公司的运营,我们飞机延误要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现在通过区块链技术,我们能够把所有这些过程整合到一个一旦条件触发可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里——我们通过该智能合约订购机票,当飞机延误的信息一旦输入到智能合约里,合约就会按照最初的协议自动执行,我们获得相应的理赔。这个智能合约的执行完全不需要人的干预,甚至能够在经济活动中自主运行,大大提高了飞机延误险的效率。

    现在国内有个IDHub团队,做数字身份认证,解决证明“我是我”的问题。他们利用区块链技术在佛山做了个项目,叫做“零跑腿”,帮助老百姓个人在政府文件上做身份确认,使得政府的行政效率大大提升。

    以区块链技术作为支撑的DCO会广泛地用到智能合约,大大提升其自身运营效率,甚至会有些DCO的参与者是一个个自主运行的智能合约个体,不需要人参与运营。

    05 DCO面临的挑战

    DCO相对于传统企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都有着巨大的优势,但是由于它是一个完全新型的事物,并且会广泛地改变经济运行的范式,所以会在很多层面面临挑战。比如说合规性层面,我国乃至世界各地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这种组织形式做好准备,需要我们积极地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还比如说认知层面,这种程度的认知革新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对更广泛的人群进行认知上的教育和升级。

    06 对DCO的误会

    文章写到这里,也可以结尾了。但是避免大家误会,有一点需要澄清,DCO并不会革掉互联网企业的命,就像传统企业并没有用因为互联网企业的崛起而消亡一样。互联网企业的崛起,是因为它能够解决传统企业不能高效解决的问题;而DCO的崛起也将是同样的逻辑——它能够解决传统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都不能高效解决的问题。

    07 结语

    传统企业、互联网企业、DCO,最终的局面三者共存,但到底是怎样的生态和局面,我们尚未可知。互联网企业的崛起,给我们带来互联网思维,那些最早拥有互联网思维的人已占得先机;DCO的崛起在我看来是技术发展的必然,它将带来又一次的商业思维变迁,通证思维成为下一个商业成功者的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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