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把“临时工”当挡箭牌,企业应及时为所有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
至少也应购买商业保险
很多公司就是不想给员工购买社保,那么至少应该购买基本商业保险,降低用人风险。
哪些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于工伤情形有详细规定。按此规定,以下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1、员工受公司安排或经公司同意到外地出差,出差期间受到的伤害。
2、员工在来往工作场所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暴力袭击、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当属于工伤。
但是,员工在出差地非直接从事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伤害:如在宾馆休息期间受到伤害,在出差地自行游玩时受到伤害、与他人因为私事起争执发生伤害等,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认定时限
当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30天内,向所在企业(指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员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按照向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种情形下,因企业未及时提出工伤申请,所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需准备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与工伤保险相关的待遇包含: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等15项。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泛指工伤治疗所需的费用,含治疗费、药费和住院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康复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件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省(区、市)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科学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4、交通食宿费
通常按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计算,凭票据实报实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此处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具体的计发标准,还要参照当地工伤保险条例或办法的具体规定,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9、伤残津贴
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国家鼓励积极就业以减轻社会负担,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原则上不建议退出工作岗位,但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每年会有变化。(实际操作:工作单位所在地省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实际操作:被抚养人生活费,子女至18岁,父母在60岁以下给20年,60岁以上多一岁少一年。多个被抚养人的累计不得超过本人的年工资额。)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实际操作:48—60个月的本人工资)
15、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因工伤发生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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