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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体制改革的五大方向、三大突破

人民警察体制改革的五大方向、三大突破

作者: 8f1447669a55 | 来源:发表于2018-11-14 20:13 被阅读442次

    文‖智慧警务赋能站

    公安和警察不是一个概念,公安改革并不等同于人民警察体制改革。

    从组织结构上看,公安并不能涵盖警察的全部,除公安警察外,还有国家安全、监狱、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警察。

    从概念内涵上看,公安是政府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是管理机构。警察是执法力量,是实战部队,是职业身份。

    因此,公安改革与人民警察体制改革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一定区别。公安改革中虽涉及到部分警察体制改革内容,但代替不了警察体制改革。如果没有警察体制改革,公安改革也是不完善的,是有局限性的。

    公安、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承担着保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要完成好各项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是根本。只有队伍的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才能履行好各项职责和使命。随着公安改革和其它各项改革的深入,人民警察体制改革势必提上日程。

    由于目前我国警察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局限性,人民警察体制改革并非在公安部层面上能够很好解决,需要放在国家层面上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顶层设计。

    人民警察体制改革的五大方向

    为搞好人民警察体制改革,要在一些基础性问题上解放思想,厘清观念,正本清源,为改革扫清理论、思想、认识上的障碍。

    第一,对人民警察的性质要有更加清晰明确的定位。

    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国家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人民警察武装性质主要体现在:进行具有武装特点的警察业务训练,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严格的组织纪律和机动快速的反应能力,有适应于对付复杂的治安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战斗体制,根据国家的统一装备标准,配备警用武器以及其他武装设施,着制式警服。担负着平息暴乱、骚乱,对付恐怖事件,追捕、围歼暴力犯罪,执行武装内卫等武装性质的任务。在执行上述任务中,可以采取武装战斗、武装镇压、武装警戒、武装巡逻、武装守卫、武装押解等方式和手段。

    长期以来,在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在生活中,人民警察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军不民的身份尴尬。从编制上,人民警察被纳入政府系列,按照机关公务员身份管理,工资福利待遇与机关工作人员基本相同。从这个层面上看,是属于“民”的群体。但从人民警察在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来看,从人民警察所承担职责任务的特征来看,从社会对警察的认知以及国际惯例来看,人民警察“军”的性质特点体现得更为突出。

    人民警察是和平时期牺牲流血最多的群体。据公安部统计,仅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就有4599名民警因公负伤,438名民警壮烈牺牲,牺牲民警平均年龄46.3岁。可谓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即使在战争或某些特殊状态下,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警察与军队都是并肩作战的关系,虽分工不同但执行同一任务。1989年,公安队伍和军队、武警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执行了北京戒严任务。警队也是除军队外唯一承担联合国维和任务的武装力量。从2000年1月12日中国首次向东帝汶派遣维和警察以来15年间,中国共向东帝汶、波黑、利比里亚、阿富汗、科索沃、苏丹、海地、南苏丹、塞浦路斯等9个维和任务区,派遣维和警察2138人次。

    从历史的角度看,警察与军队同宗同源,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从军队分工分离出来的产物。世界各国最初都是军警不分的,警察随着法制社会建立而产生。警察与军队的职能都是保卫国家、保卫政权、保卫人民,在这一点上没有本质区别。区别在于军队主要任务是攘外,警察主要任务是安内。由于分工不同,执行的具体任务不同,人员编制、武器装备、执行任务方式也有所区别。军队执行任务主要是战争方式。警察执行任务的方式较军队则复杂得多,平时包括管理教育、行政处罚、巡逻防范、警卫看守等多种方式,但也会面对暴力恐怖、杀人抢劫、爆炸枪击、群体暴乱等严重刑事犯罪,必须采取武力方式。由于面对敌人不同,警察装备大多为非杀伤性武器和轻武器。警察与军队在作战方面的区别的主要是规模、烈度、强度的不同。而这并不影响警察的武装性质。如同古代军队虽使用大刀、长矛、弓箭,不能与现代军队的飞机大炮相比,但不能因此否认他们的武装性质。

    武装是人民警察性质的根本特征,人民警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上看,人民警察与军人并无本质区别。但警察就是警察,既不同于军队,又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虽然具有武装性质、军事特征,但警察具有独有的性质定位,既不能纳入军队系统来管理,也不能纳入行政机关来管理。对人民警察的性质必须予以科学的阐释与理解。

    第二,建立国家统一人民警察管理体制。

    人民警察由不同部门各自管理,不符合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不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建设,不利于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战斗力。为此,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人民警察管理体制,设立国家最高警察领导机构,统一管理各系统、各部门、各地方人民警察,做到统一队伍建设标准,统一纪律管理标准,统一内务要求标准,统一教育训练标准,统一装备保障标准。

    国家层面的中国人民警察领导机构,可称总署或总部,作为管理指挥全国人民警察的最高机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人民警察署(或指挥部)。下设总队、支队、大队、分队。

    第三,警察编制模式去机关化。

    长期以来,人民警察编制与公安机关混合不分,实行局、处、科、所的机关化模式,与人民警察的性质极不相称。千人处、百人科的行政体制,与人民警察所承担的战斗任务极不适应。警员与军队干部使命任务相同,工作强度工作风险相似,但在工资福利待遇上存在巨大差距;警察编制行政化,执行公务员管理制度,职务晋升空间受到极大局限;与公务员享受相近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强度职业风险却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导致警员普遍心理失衡,严重影响队伍稳定。警察编制模式的机关化还阻碍了对人民警察待遇的改善和提高。由于同属行政机关编制,国家每每欲提高和改善警察的福利待遇,都会受到政府其它部门的攀比牵制,也会受到有关法规制度及政策的掣肘。近年这种状态虽有变化,但并未根本改变。

    施行机关与警队分开的编制模式势在必行。要把警队编制从公安机关中剥离出来,并明确职责分工,行政管理性职能归机关,执法实战性功能归警队。国家单列人民警察编制,不再纳入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编制序列。实行总队、支队、大队、分队的警察建制,不再与政府机关行政级别相对应,制定符合警队管理特点的职级结构。警察职业的高风险、高强度,与其它政府部门完全没有可比性,将人民警察在编制体制上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才能建立一整套适合人民警察特点的组织管理制度和福利待遇体系。

    第四,警察身份定位去文职化。

    由于警队机关化,直接导致警员自身定位文职化,与警察性质严重错位。厚文薄武顺理成章,技术技能训练缺乏,应对各种刑事犯罪、暴力侵害的本事不足,战斗力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期待,警员无谓牺牲现象经常发生。

    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器。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力,有权依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警察与其他管理方式的最大区别。警察文职化,便失去警察存在的意义。警察文职化,也使社会对警察权力产生误解,对警察依法使用武力进行妖魔化渲染,不配合警察执法,甚至对警察进行寻衅滋事,警察权威受到极大挑战。这不仅是国家与社会的悲哀,也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利益面临的巨大风险。

    我国警察必须彻底改变文职化形象,对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现象,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警察的工作作风、工作状态、工作模式需彻底改变。警队要调整编制,大力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增强一线警队实力,改变警队头重脚轻的不合理状况,全面提升警队战斗力。

    警察的工作岗位不应该在办公室、会议室,而是应当在刑事犯罪现场,在需要整顿的治安乱点,在任何有隐患、有危险、有违法犯罪的现场,在人民群众需要的任何地方。警员在一线工作时间应占到全部工作时间80%以上。

    警察要加强战术技术技能训练,做到能文能武,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战斗力。要会打枪,熟练使用各种警械具,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制服犯罪。要掌握解救人质、制止暴力恐怖犯罪、处置群体闹事、部署重大安全保卫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战术战法、技术技能。警察装备要适应实战需要,能够有效地保护警员人身安全,满足应对各种急难险重战斗任务的需要。

    第五,警察职责任务去杂役化。

    警察承担大量非警务职能任务,不仅分散警力,导致警力紧张,也因滥用警力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干群关系紧张。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政府行政管理事务,动用武装性质的警察介入,也给政府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警察职责任务的杂役化,不仅有政府滥用警力的原因,也有机关与警队编制不分、职责不分以及警队编制分工不合理的原因。要把与人民警察性质不符的职责任务从警队分离出去,该归机关的归机关,该归政府其他部门的归政府其他部门。凡与警察职能无关以及并非直接威胁国家安全、政权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纯属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类事务,都应从警队职责任务中分离出去。如限制养犬管理,应该由城管部门负责。户籍登记、证照办理、出入境审批等行政管理、行政审批事务,在机关与警队从编制上分离后,划归机关职能。

    警察职责由法律规定,警队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滥用权力,下令警队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任务。对滥用警力的地方政府和个人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人民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三大突破

    1、改革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体制

    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和职责任务需求,全国人民警察应实行统一体制、分块用警、分级指挥的管理指挥体系。

    (1)统一体制。设立全国统一的人民警察管理机构,对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建设一支听党指挥、忠于人民、有战斗力、不辱使命的人民警察队伍。

    (2)分块用警。各省级行政区设立地域性人民警察领导机构,在全国统一的人民警察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并依法指挥本地区人民警察的各项业务工作。对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的人民警察实行派驻制,业务工作由驻在单位领导,队伍建设接受人民警察领导机关统一管理。国家安全部门的人民警察在国家最高人民警察机关领导下,由国家安全部设立的人民警察领导机构统一管理。

    (3)分级指挥。在分块用警的同时,警队内部实行分级指挥的管理体制。各级警队以驻在部门、地区任务为主,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由本级警队指挥。上级警队根据任务需要,对下级警队具有指挥权,负责跨地区执行任务中的异地用警、协同作战、统一行动,加强不同地域、不同部门警队之间的协同合作,大力提高防范控制打击能力。

    2.改革人民警察的干部人事制度

    把警察编制从公务员中分离出来,不再列为行政机关编制。公安机关与实战警队应分别列编,公安机关主要承担调查研究、行政管理、行政督察、行政审批、建章立制等职能,并代表政府领导警队的工作,向警队下达任务。实战警队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警队政治、业务、装备建设,指挥各级警队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专项任务。其他用警各系统、各部门参照这一模式管理指挥。

    强化党对人民警察队伍的绝对领导,把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成为听从党指挥的无限忠诚的可以信赖、可以依靠的队伍。实行党委制,将政委一职改设为党委书记,明确党委书记为各级警队首长,加强党委对警队的政治领导。总队以上警队党委设立党委办、组织、宣传、干部等部门,支队一级党委设立综合办公室,作为党委负责领导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大队以下只设专职书记,不设专门机构,可配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对公安机关、实战警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要统一名称,制定标准,大部分编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小部分编制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允许变通。

    人民警察职级结构应脱离一般行政机关职级模式,增加职级层次,不与政府公务员职级简单对应。全国人民警察最高首长应由副国级官员担任,省级警察首长职级应相当于同级行政副职。警察首长一般应由公安厅局长兼任。可有计划地选派军队相应级别干部担任警队政工类、后勤保障类、以及部分勤务指挥类岗位,以加强警队的准军事化管理。内部单位保卫,可实行公安机关派驻制,以“公安特派员”称谓身份入驻责任单位,享受派驻内保单位下属职能部门正职待遇,负责指导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改革警员招募制度,不再按公务员考录办法吸收人民警察。根据不同警种实际需要,采取自己培养和社会培养相结合的办法,招募不同学历层次的警员。部分岗位吸收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入警,由省部级警察学院培训一年正式加入警队。部分岗位由公安机关所辖警察院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实行入学即入警的办法,经两至三年学习考核合格,在取得大专学历同时加入警队。如侦查、预审、法制以及各级领导机关岗位以前一种途径招募为主,交通、巡警、特警等可以后一种途径招募为主。

    为辅警、文职制度立法,解决辅警、文职身份尴尬和职务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实施的辅警、文职制度均为地方自行制定,缺乏全国统一规章制度,存在辅警、文职人员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福利待遇低下,缺少职业发展空间,职责权力缺乏法定依据,容易产生执法身份质疑等尴尬问题。应制定统一的文职、辅警制度,明确身份性质,规范职责任务,保障福利待遇,并开辟渠道,成为人民警察的重要来源之一。

    对警衔制度进行必要调整改革,使其更好地为完成职能任务发挥积极作用。警衔应主要用以明确上下级关系,满足协同作战、异地用警和执行勤务需要。为此,应改变警衔只体现级别资历的现状,将现行警衔改为职务权责警衔、专业技术警衔、非领导职务资历荣誉警衔三种,并加以明显区别。

    对警衔标志进行必要调整,不仅明显体现职级区别,还要明显体现同一职级资历区别,同一资历职级区别,佩戴职务资历荣誉标志。警号改为姓名牌,解决由于警号流转无法准确判断警员真实身份的问题。

    3.改革人民警察福利待遇保障机制

    设立国家警察日,提升人民警察社会地位,增强人民警察社会荣誉感。

    建立有别于一般公民的警察医疗保障制度,开通人民警察医疗救助的绿色通道。

    建立有别于政府公务员的退休制度,根据警察经常加班加点工作的实际情况,较政府公务员提前退休,退休后待遇高于政府公务员。

    建立单独的警察工资制度,落实中央关于警察工资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部队的要求。略是一个什么标准?如何予以量化?按说文解字的释义,略是稍微之意,略同之意,即大致相同,稍有差别。如此理解,恐怕低于部队百分之十即不能算“略”,百分之七、八也很勉强,不低于军队工资5%的标准,恐怕才能称之为“略”,百分之二、三才更名副其实。

    对牺牲人民警察遗属,国家要建立保障机制,保证遗属生活水平基本不下降,并在老人养老待遇、子女就学就业待遇方面予以政策照顾。

    警察装备、财务保障应由中央财政和相关系统、部门和地区共同负责。中央财政保基本,地方、部门财政保任务,单独预算,单独列支。要加强警用武器、警用装备的开发研究,提高警用武器、警用装备的科技含量,制订规划,早日达到世界一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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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721a7ce3dea7:我退休前是看不到了,大概是2060年
      • 镜子_8d8a:总结的非常全面,我们坐等改革的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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