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真我表象中已经有的、以及可能有的一切,都无不本自具足在真我本身之中,因为那是它得以取法与出生的根源所在,正如手机拍摄照片,照片里没有一件事物是现实生活中本来没有的,但反过来说却不一定,真我本身之中本自具足的,无论是个别存在还是整体存在,未必就会在真我表象中以个别或整体的具体存在来与之相应,乃至很多情况下真我表象里的存在根本不可能以真我本身里的存在的那种存在方式存在,(还以手机拍摄照片来比喻)就比如现实中一个人自己可以拿着手机自拍,但这个人自己却无法拍摄出自己正拿着手机自拍的这个画面,除此以外,很多真我本身里的存在是真我表象里不可能有的,这一点虽然很难以现实中的客观现象来比喻说明,但以我们的思想与现实的关系却也能说明一二,譬如我们可以思想到一个“五边形的圆”,但这个“五边形的圆”却绝不可能在现实中存在,乃至都不被允许在我们的“理性思维”中存在,它仿佛仅仅就是一个象征着“思想所具有的无限丰富的可能性”的“精灵”,而很多真我本身里的存在与真我表象里的存在的关系便大致类似于此,凡是具有这种“精灵”性质的存在无疑都只存在于真我本身之中,而绝不可能存在于真我表象之中。那么综合以上所说,我们对于真我、真我本身、真我表象这三者的关系便会得出这样一个认识:如果说真我是既不可分又可分的“一”,那么真我本身便是不可分的“一之本身”,而真我表象便是可分的“一之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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