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做律师,在面对客户,面对客户委托的的法律事务的时候,需要一种态度,或者是一种心法。这种心法,我把它叫做“代入”。久而久之,它会成为律师必备的一种技能。
什么是代入?那就是,要把你自己放到客户的角度,要从客户的立场,沉浸下去,去深究客户的想法、感觉,甚至动机,去理解客户法律事务的来龙去脉,包括性质、目标及实现途径。
你要把自己代入进客户的情景里面去,你要想其所想,思其所思,你要与客户感同身受,你要获得客户思考问题的方式,你要弄明白客户做出行为的动因,尽管有些可能若隐若现。
只有这样把自己代入进去,你才能做到“利益攸关”,你才能理解客户为什么会那样表述他的事情,你才能理解客户为什么那样去说他的相对方,才能了解客户为什么提出那种看上去不可思议的要求,才能理解为什么客户那么怒不可遏,或者痛不欲生,才会明白为什么有的客户会有意无意地强调,有些客户会有意无意地忽略。
只有这样代入进去,你才能推己及人、反求诸己,运用你的法律理论法律知识法律功底法律技能,把客户的法律事务从法律关系角度予以完全解构,从证据闭环角度予以恰当组合,从还原事实角度予以准确呈现,从析事说理角度予以严密论证,最终从客户目的角度予以最大实现。
【二】
我们律师服务有句话,说“要尽到处理自己事务应有的注意”,这是从考察律师法律服务有没有过失的角度说的,一般是在客户对服务不满意,或者客户的事务虽经律师服务但没达到客户目的的情况下,才拿出这种“善良注意义务”去衡量律师服务的质量。
而我说的“代入”,是一种完全超越“善良注意义务”的状况,它是指律师从阜一接触客户事务开始,在处理客户事务的整个过程中,律师应该持有的态度或做法。如果一位律师能够达到这种状态,先不管客户的评价,可以说律师的服务态度应该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至于其他像水平、效果、目的实现等等,一定可以发挥到极致,一定能够达到最好的结果。
应当说,高质量、高水平的律师服务,都应该具有这种非常明显的“代入”感才对。我经常给我的律师小伙伴们强调的两句话,一句是,“案件做赢了,客户不满意”,那样的律师,基本没有“代入”客户的法律事务,浮在上面,没有深入下去。另一句是,“案件做输了,客户仍然对律师很满意”,这就是有了很充分的“代入”,并且客户也感受到了,感受到律师的态度、技巧,努力以及责任感。
【三】
律师“代入”客户的法律事务,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
好的一面就是,客户的法律事务得到非常漂亮的处理,或者虽未达预期但争取到了最好,客户满意。
不好的一面就是,有的律师代入之后把自己当成了客户,把客户的利益达成了自己的利益,与客户同呼吸共进退,或者完全把自己等同于客户,丧失了律师的角度和立场,丧失了律师应有的原则,有的甚至陪同客户铤而走险、同流合污了。
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有的律师完全听信了刑事案件客户的陈述,为在押嫌疑人传递讯息,有的在客户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出谋划策,有的甚至为脱客户之罪,轻信客户陈述,为其炮制并不存在的证据材料,最后被司法机关侦破,最后落的自己锒铛入狱。
不好的一面还有这种情形,有的律师入戏太深,终日沉浸于客户的负面影响之中,自己的情绪和心结无法释放,最终走向抑郁,或者崩溃,或者无法缓解长时间疲劳,自杀,猝死……
【四】
一会进入这个客户的这种状况,陪他着急,一会进入另一个客户的另一种状况,替他揪心。
每一个客户的每一件事都要求全神贯注、殚精竭虑。这种代入,毫无节制、随时随地,再没有好的方式脱离出来,会耗掉律师的精力、体力,精神,甚至灵魂。
不“代入”,事情无法做到最好状态;“代入”,不能很好地处理的话,容易陷入误区。
所以,能够“代入”客户事务的律师,一定还得注重不能入戏太深,分析时可以无限沉浸,分析完可以全身而退,不能代入之后无法自拔,更不能和光同尘,同流合污,丧失律师的独立地位和原则。
这种全身而退、强制脱离,我用了这样一个词语,“抽离”。
【五】
抽离,要求律师在代入客户的法律事务之后,可以随时、及时、适时“抽离”自己。不陷入客户事务的非法之处,不陷入客户的消极情绪,不全面陷于客户的法律事务,随时转换思维与角度,随时变换态度与状态,不沉湎,不迷失,与客户法律事务保持适当的距离。
这个距离,既包括法律距离,也包括精神距离。只有及时抽离,才能获得第三者视角,去审视客户法律事务的性质,去评估我们对该事务的判断,去衡量我们采取措施的得失,去判断客户事务的走向。
我们代入自己,才能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还原事务的真实面目。
我们抽离自己,才能采取正确措施,才能及时调整策略,纠正偏差,不喜不怒,不把我们的情绪代入法律事务,从逻辑出发,从事物本来的规律入手,把事情做对,做适当。
不陷入非法,不陷入消极,不陷入脚不沾地的忙碌,随时保持独立,随时保持心灵的自由。
是为抽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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