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不愿意找麻烦的心理,制定一些霸王条款,比如小票上的“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酒店里张贴的“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宣传海报上的“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等。
网络图片下面这家公司也想利用部分消费者不懂法,不想找麻烦的心理逃避责任,但是没想到他的产品卖到了律所里!这可不是一群不懂法的小白群众哦,面对消费者权益被侵害,这家律所选择了和商家死磕到死。
【基本案情】
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诺盛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7月16日在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迈公司”)京东商城网站购买“美的”转页扇一台,金额人民币1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圆迈公司于7月19日送货并向诺盛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和购物清单。同年7月26日,诺盛律师事务所在安装电扇过程中发现电扇撑杆存在缺陷而无法安装,即向圆迈公司提出换货,但圆迈公司以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予以拒绝。
【一审请求】
诺盛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诉请要求:
1. 判令圆迈公司为诺盛律师事务所购买的“美的”转页扇换货;
2. 确认圆迈公司规定的“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质保,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
1. 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购买的“美的”转页扇换货。
2. 对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理由】
诺盛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1. 系争的条款是否系格式条款。
2. 该条款效力的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
1. 京东商城网站主页退换货政策中特殊说明第一条的内容,即“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质保,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应为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 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本案中尽管购物者对于该条款是否适用拥有自主选择权,但该条款是由网站事先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所拟定,且对于条款的内容消费者并不能进行协商,合同缔结行为在瞬间完成,作为消费者只能同意或者接受,故其性质仍然是格式条款。
3. 圆迈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以发票的内容并非商品明细为由予以免除,既免除其作为销售商应承担的责任,也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并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本院予以改判。
【二审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规定的“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质保,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内容的条款无效。
(案件信息节选自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点评】
生活中,消费无处不在,大到买房、买车、买公司,小到逛街、下馆子都离不开消费。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遇到侵权行为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无良商家伤害更多的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要注意诚信经营,对产品质量负责。“店大欺客”终究是会砸了自己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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