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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与君子谈论报怨的问题,答案必是否定的;与小人谈论报怨的问题,答案必定是肯定的,但是这两种情况都不是最终的定论。一心报怨的,是商鞅、范睢等人的做法;一心忘怨的,老聃、庄周等人的做法。儒家的圣人不曾报怨,也不曾忘怨,衡量怨的大小轻重和具体情况,从没有偏向某一个方面,认定一个死理。
孟穆伯(公孙敖)为弟弟襄仲迎娶莒国公主,自己却半路强娶为妻,这种夺妻之恨哪里是小怨呢?但是,在叔仲惠伯的调解、安抚下,慢慢放下怨恨,最终恢复了兄弟的情义,这并不是他们分不清大小轻重。这是因为他们是亲兄弟,怨恨的大小轻重是对两姓旁人说的,兄弟之间哪里还能讲这些呢?靠人的努力,基础感情经常产生间隙;靠天的赐予,基础感情没有任何间隙。兄弟之间的基础感情是上天赐予的,普通人之间的怨恨无法伤害这个兄弟情义。襄仲对于穆伯的怨恨,在普通人事关系中,算是最大最重的了;在天赐的兄弟关系中,与生俱来的不可分享的,难道能够用普通恩怨来改变吗?无论下雨还是晴天,天空这个背景没有变化;无论是感恩还是怨恨,兄弟这个背景也没改变。襄仲最初的怨恨,是个体私情的怨恨;襄仲后来的释怨,是个体私情的放下。如果从胸中之天的角度看,那么过去没有怨现在也不必解。否则,哪里是叔仲惠伯说几句话能够挽回的?上房抽梯、焚烧粮仓、落井下石之类的坏事,千年之后,读书人还替舜咬牙切齿。然而,舜对父母兄弟的恩意却从未断绝,这不是以德报怨。这是因为他把象当成弟弟,而不是把象当成象。这是以天赐的兄弟之情来看待象,而不是以普通人际关系来看待象。那个“郁陶思舜”,是象的兄弟之情的天,那个“傲而害舜”,是象的人际关系的私情。舜的胸中纯是一片天,所以只看到象的天,看不到象的私欲。假设叔仲惠伯站在舜的面前,也会不知不觉被舜的天所化,即使有最恶毒的长舌又有什么用处?(根本就插不上话嘛)
《东莱博议·穆伯襄仲》
问修怨于君子,必以为非;问修怨于小人,必以为是:二者皆未为定论也。专于报怨者,商鞅、范睢氏之徒耳;专于忘怨者,老聃、庄周氏之徒耳。吾圣人未尝修怨,亦未尝忘怨,权其小大轻重而中持衡焉,未尝倚一偏而主一说也。
穆伯为襄仲聘妇于莒,中道而夺之,夫岂细怨也哉?而惠伯区区其间,委曲调护,始释其憾,终全其恩,彼非不知轻重小大之所在也。盖穆伯之于襄仲,兄弟也,怨之小大轻重在他人可言耳,兄弟之间岂较小大轻重之地哉?以人合者有时而离,以天合者无时而离;兄弟之属,天也人,人怨不足以害之。
襄仲之怨穆伯,以人观之,固大矣重矣;以天观之,则兄弟之亲,与生俱生而不可离,岂以恩而加损哉?雨旸变于前,而太虚之真体未尝动也;恩怨交于前,兄弟之真情未尝动也。襄仲向者之怨,私情之怨耳;今者之解,私情之解耳。乃若胸中之天,则向无怨而今无解也。不然,岂惠伯立谈之顷所能回耶?焚廪捐阶之虐,治栖入宫之侮,百世之后,读其书者犹为舜切齿。而舜之恩意源源不绝者,非以德而报怨也,以弟待象,而不以象待象也;以天观象,而不以人观象也。
盖郁陶思舜,乃象之天;彼傲而害舜者,特象之人。舜之胸中纯乎天,故见象之天,而不见象之人也。使惠伯立于舜之廷,将化于舜之天而不自知尔,虽有喙三尺焉攸用?
【附评】
李衷一曰:中段提出天合,觉恩怨皆有所不及。朱字绿曰:兄弟这间不可较怨一语,可救人伦之惠。张明德曰:恩怨报复之理,总是人情天理四字可以解释得清楚。穆伯为襄仲娶于莒,中道而夺之,怨孰甚焉!而得惠伯之片言,委曲调护于其间,释怨而全恩。文于平淡中说得亲切醒快,中间唤出天合二字,更见根底。千古人伦之变于舜而极,而入宫之后处处之恬然,胸中纯乎天理,又何人情之不合也。
附:《穆伯襄仲》
鲁文公七年,穆伯娶于莒,曰戴已,生文伯;其娣声已,生惠叔,戴已卒,又聘于莒,莒人以声已辞,则为襄仲聘焉。冬,徐伐莒,莒人来请盟,穆伯如莒莅盟,且为仲逆。及鄢陵,登城见之,美,自为娶之。仲请攻之,公将许之。叔仲惠伯谏曰:“臣闻之:'兵作于内为乱,于外为寇。寇犹及人,乱自及也。’”今臣作乱,而君不禁,以启寇仇,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使仲舍之。公孙敖反之,复为兄弟如初,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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