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感觉自己跟学校没有了关系,跟教育也没有了关系。便很少关注教育教学的课例,也很少关注教育教学的案例。可是,今天,看到河南省教育厅发布的公众号里有一篇《中学生上体育课受伤,法院:学校不担责》的文章,瞬间便被吸引了,我想看看具体什么情况下,学校才没有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9月4日颁布以来,又经历了2006年、2012年、2013年、2020年四次修订。它共包括九章内容。即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其他内容也不是我今天关注的主题,单看《学校保护》的具体要求是什么?然后再了解一下它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一章从第25—39条,共14条内容,其中第三十五条涉及学生在校安全问题,是老师们最应该关注的。
具体内容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具体解读这条规定时,我们会发现学校教育中需做到:(1)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制度)(2)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安保人员、安保措施)(3)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条件是要有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校舍、和其他设施)(4)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课程安排,教育职责)。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到,大多数要求都是对学校提出的,比如安全管理制度、安保人员、安保措施、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校舍、和其他设施、课程安排等,对老师的要求只有一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而这一条要求是不是像有些家长认为:只要是在学校受了伤,学校就要负全责呢?
通过文中两个案例分析得知,教师只要按照合法教学进度安排上课,并一直坚守在自己教学岗位上,出现问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学生前往医院检查、垫付部分医疗费用等,教师行为就无不当之处。如果能够在学生受伤期间给学生补上落下的功课,就更彰显了教师的美德。
所以,我们要摒弃“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不要人人自危,只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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