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原问】:老师罚站学生三星期,算体罚吗?家长应该怎么解决?求助正确的解决方法?
一.了解情况。当然是和老师沟通了,看这个罚站三星期的处罚行为有没有已经实施。诚恳的找老师谈一下,承认孩子错在先,愿意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和除罚站以外的恰当的惩戒。
老师同意大家高兴。老师不同意呢?
二.当老师固执地要执行这已经触犯法律的错误行为时,去找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也就是校长,向校长如实反映情况,寻求校长拿出处理意见。
再接下来怎么做?你应该会的?
至于罚站算不算体罚?给你找个说法,自己判断。
【摘自百度,有删减】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 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解读】罚站,短时间不在此列,长时间(像罚站三个星期这样的)可以解释为是一种变相的体罚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解读】罚站三个星期,对一个享有人格尊严的学生的侮辱是很深的,属于过激的职务行为,此行为已严重违法。
3.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说:受教育是公民和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的因违犯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听讲的行为,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解读】罚站三个星期,学生还怎么听课啊?这不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又是什么呢?
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就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过激行为,因而,学校应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罚站算体罚吗?被罚站三个星期,家长又当如何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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