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办多了,经常会遇到一些匪夷所思挑战人类正常认识的案件,这其中最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被害人的所作所为。明明是非常拙劣经不起推敲的谎话,被害人却深信不疑,心甘情愿跳进嫌疑人设置的陷阱里,反应过来时已经晚了。
比如某个案件中,嫌疑人给被害人说自己是国家领导人的亲戚,可以帮助被害人承揽工程,骗了数百万。某个案件中,嫌疑人给被害人说自己有一台机器只要向里面转账,就可以解冻机器里的资金给被害人高额回报。更不用说网上经常流传的大清格格需要解禁爱新觉罗皇家资产向公众集资,承诺给予高回报的骗局。
上述任何一种作案手法,现在看来都很拙劣,很难想象被害人怎么就这么愚蠢,这么容易就上当了。但被害人就是上当被骗了。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诈骗罪保护的根本法益是什么,当然公私财产所有权肯定没错。但我认为归根结底是人的愚蠢。如果诈骗罪不保护人的愚蠢而引发的财产损失,那么势必会人人自危,人与人之间会丧失掉信任。
有句话叫聪明一世糊涂一时,老虎尚且有打盹的时候,更何况是人。历史证明,人类有可能陷入集体无意识状态,集体被洗脑,丧失个人思想与意志,处于集体中尚且如此。身为个体,在某个时刻失去理性,糊里糊涂就不足为奇了。我们不知道自己会在什么时候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事情上一时脑子反应不过来,作出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我们也无法保证此生自己不会遭遇这样的时刻,哪怕平日里的你我看起来是如此的精明干练。
正因如此,诈骗罪应运而生,我们无法避免个体出现糊涂的时候,但我们可以限制他人不要利用别人的糊涂非法获利。虽然说市场经济中,交易主体的糊涂行为时有发生,那些慧眼识珠具备独特眼光、胆识过人的交易主体往往能看到别人所看不到的机遇而获利,也是利用他人的愚蠢行为而获利。但这与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存在根本区别,前者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信息公开,交易自由,平等主体之间的产物,后者是双方信息不对称,一方给另一方设置陷阱,一方受损一方获利的零和游戏结果。
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市场经济中的因他人愚蠢获利行为,他人的愚蠢并非是由于对方引起的,而是他人根据周边环境自身见识自己决定的,没有受到对方的陷阱诱惑。比如同样一个商铺,卖方觉得位置偏,人流量少,没前途,所以选择变现。买方觉得后发优势明显,几年后随着周边商业环境的改善,可以借助于营销手段将其利润最大化。后来果如买方所料,就不能说买方骗了卖方。诈骗罪中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完全是由嫌疑人引起的,是嫌疑人陷阱中的一环。
人性至明至暗,如何规制引导才是王道。谁都有可能愚蠢,但不能利用别人的愚蠢欺骗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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