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来说说唐代的“六杀”。
包括谋杀, 故杀,斗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
1) 谋杀,《律疏》云:"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 若事已彰露, 欲杀不虚, 虽独一人, 亦同二人谋法。" 即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合谋杀人的行为。
2) 故杀, 《律疏》云: "及非因斗争, 无事而杀, 是名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时产生了杀人的意念。
这里关注一下关于故杀和谋杀的变化。
故杀,最早源于北魏, 即事前无预谋的临时起意杀人,类似现今的 "激情杀人" 的概念。
谋杀,晋朝张斐将 "谋" 解释为 "二人对议",这种说法对后世影响深远, 因此在 《唐律疏议》中将谋杀首先定义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唐律疏议》中谋杀的概念与以往相比,也有了一定的变化, 不再被视为必要共犯, 单独一人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大明律》 沿袭了 《唐律》的做法,规定谋者, 为二人以上。
而到了清代,判断谋杀与故杀的唯一标准是 "事前有无预谋", 从此彻底突破了谋杀为必要共犯的传统观念。
(3) 斗杀指 "原无杀心, 因相斗殴而杀人" 的行为, 按唐律规定应处以绞刑。
4) 戏杀指 "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 的行为, 即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故意, 只是因游戏而发生的致对方死亡的行为。
5) 误杀指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行为。
6) 过失杀则指因 "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 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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