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个人主义”一词是近代以后才有的语汇,是随着西方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和个性解放等观念的引入而逐渐形成的。在其发展流变的过程中,随着社会形势与任务的变化,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
1、群己关系下的个人之维
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到甲午之变,中国面临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救亡图存的急迫需要使康有为、谭嗣同、梁启超、严复等资产阶级改良思想家抛开夷夏之辨和中体西用之说,由器物层面的模仿转向从西方政治思想文化之中寻求世界文明之公理,并以此制定救亡图存的方案。
思想界的这一转向主要体现在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社会政治实践层面提出维新变法主张,在社会历史理论层面倡导进化思想。尽管其中的理路非常复杂而充满矛盾,但其最为核心的理念是“民权”与“群治”的思想,即一方面承认“民”的个体价值——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本身的价值,另一方面又以“民”的群体价值——群体的富强和秩序——作为最高的实践目标。
改良思想家首先是从世界公理的角度肯定了个人的价值,提出了兴民权思想。
(1)康有为
1886 年,康有为在《实理公法全书》中即指出,自由、平等是人的“几何公理”。其中,“天地生人,本来平等”为“实理”,“人有自主之权”为“公法”。禁止和剥夺这些权利,即“背天理也”。他强调:
“人为天之生,人人直隶于天,人人自立自由”,“人人皆独立而平等”。
康有为是在复古的形式下倡导平等和个人独立的:尧舜与人人平等相同,此乃孟子明人人当自立,人人皆平等,乃太平大同世界之谓。
康有为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从“天下”到“世界”的历史文化空间转换,并开始以外来的文化资源作为其开拓新思路的真正源泉。
“圣人之礼,无往非顺乎天地,顺乎人情,顺乎时宜。”
“人人独立,人人平等,人人自主,人人不相侵犯,人人交相亲爱,此为人类之公理。”(康有为:《孟子微》)
(2)谭嗣同
谭嗣同运用民本思想对君权作出了最为激烈的批评。他猛烈抨击传统的三纲五伦,大胆号召国人“冲决君主之罗网”“冲决伦常之罗网”,并以五伦中仅保留朋友一伦的主张为“自主之权”张目:
“五伦中于人生最无弊而有益,无纤毫之苦,有淡水之乐,其惟朋友乎!顾择交何如耳。所以者何?一日‘平等’;二日‘自由’;三日‘节宣惟意’。总括其义,曰不失自主之权而已矣……伦有五,而全具自主之权者一,夫安得不矜重之乎!”
(3)严复
严复通过对《天演论》和《群己权界论》的翻译及一系列阐释,在进化论与社会有机体论的基础上论证了个体自由的价值,提出了善群进化思想。这一具有社会有机体论意味的进化论解读为资产阶级改良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石。
1895 年,面对甲午之变的危局,严复在天津《直报》上发表了《原强》、《辟韩》等文,提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的社会变革纲领:
“夫如是,则中国今日之所宜为,大可见矣。夫所谓富强云者,质而言之,不外利民云尔。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民各能自利,又必自皆得自由始;欲听其皆得自由,尤必自其各能自治始;反是且乱。顾彼民之能自治而自由者,皆其力、其智、其德诚优者也。是以今日要政,统于三端:一曰鼓民力,二曰开民智,三曰新民德。”
在强调个体自由的价值的基础上,严复进一步提出了善群进化的思想,试图寻求己与群、自利与共利的统一
“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自由为界。”
“盖人之由散入群,原为安利,其始正由禽兽下生等耳。……既以群为安利,则天演之事,将使能群者存,不能群者灭;善群者存,不善群者灭。”
为了“善群保种”,严复倡导“群己并重,舍己为群”的“合理的利己主义”。
(4)梁启超
梁启超的新民说立足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立场,进一步将“群”确立为历史进化的主体,试图以此建立一种有助于统合现代社会、有效凝聚民族国)家的力量的新道德:
“群者,天下之公理也”、“万物之公性也。”
“欲求进化之迹,必于人群。使人人析而独立,则进化终不可期,而历史终不可起。盖人类进化者,一群之进也,非一人之进也。”
论杨朱:
“杨朱曰:‘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吾畴昔最深恶痛恨其言,由今思之,盖亦有所见焉矣。其所谓人人不利天下,固公德之蟊贼,其所谓人人不损一毫,抑亦权利之保障也。……夫人虽至鄙吝、至不肖,亦何至受及一毫,而顾斤斤焉争之者?非争此一毫,争夫人之损我一毫所有权也(所有权即主权)。是推权利思想充类至义之尽者也。一部分之权利,合之即为全体之权利。一私人之权利思想,积之即为一国之权利思想,故欲养成此思想,必自个人始。人人皆不肯损一毫,则亦谁复敢撄他人之锋而其一毫者?故曰天下治矣,非虚言也。”
论个人自由与团体自由和国家自由:
“言自由者无他,不过使之得全其为人之资格而已,广而论之,即不受三纲五常之压制而已;不受古人之约束而已。”
“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I往而不适用也。虽然,有真自由,有伪自由,有全自由,有偏自由,有文明之自由,有野蛮之自由。”
“自由之界说曰: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夫既不许侵人自由,则其不自由亦甚矣。而顾谓此为自由之极则者,何也?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
“文明自由者,自由于法律之下”“故真自由者必能服从。服从者何?服法律也”“服从者,实自由之母,真爱自由者,固未有不真能服从者也。”
2、服务革命与个人自由的限度
庚子之变,中国濒临亡国灭种,改良主义彻底失败,革命派以反满相号召,掀起了以推翻清王朝为目标的政治革命。
革命之初,革命派较重视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但在革命斗争日益复杂,革命派面临重建革命后的民族国家秩序时,又十分强调个人自由的限度。
(1)邹容
邹容在《革命军》中倡言:
“革命者,天演之公例也;革命者,世界之公理也……革命者,除奴隶而为主人者也。”
论“革命独立之大义”:
“各人不可夺之权利,皆由天授。”“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属于天赋之权利。”“不得侵人自由,如言论、思想、出版等事。”
论“革命之教育”:
“文明之革命,有破坏,有建设,为建设而破坏,为国民购自由平等独立自主之一切权利,为国民增幸福。”
“人人当知平等自由之大义。”“人人当有政治法律之观念。”
革命教育的目的在于“一曰养成上天下地惟我自尊独立不羁之精神。一曰养成冒险进取赴汤蹈火乐死不避之气概。一曰养成相亲相爱爱群敬己尽瘁义务之公德。一曰养成个人自治团体自治以进人格之人群。”
(2)陈天华
陈天华将革命的目标定位于寻求“总体自由”和“为多数人计”的共和,I并认为个人自由与这个目标是根本冲突的,因此他对于个人自由基本上持一种否定态度:
“吾侪求总体之自由者也,非求个人之自由者也。以个人之自由解共和,毫厘而千里也。共和者亦为多数人计,而不得不限制少数人之自由,且当利未见害未形之时,自非一般人所能分晓,于是公举程度较高于一般人者为之代表,以兴利于未见除害于未形。……惟欲求总体之自由,故不能无对于个人之干涉。”(陈天华:《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
(3)章太炎
章太炎作为一个道德本位主义者和道德决定论者,认为革命道德的建构是革命存败之关键,无道德者不能革命,只有基于个人美德的革命精神才能作为革命成功的基础,革命者不仅要守公德,而且还要有私人之操守,革命者的道德应该是大节与小节的统一。
章太炎对革命者提出明确的道德要求,即要确立“重然诺、轻生死”的人生观,并指出建立这种人生观的基本途径,就是以佛学之“去我执”结合对费希特、叔本华的“神我论”的反思来破除个体自我。
(2)孙中山
革命先行者孙中山从革命建国的角度深入思考过自由、平等、博爱等问题,特别是在《民权主义》等著名演讲中,他详细地阐述了他的自由学说,其对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的关系的定位对于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根据孙中山的理解,自由至少具有三种不同的意义:
其一,是指民族和国家的独立、自主、自由:“民族主义是提倡国家自由的”。
其二,泛指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原则,即人民在宪法规定上应享受的各种诸如“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等各种自由权利。
其三,是指走向极端的个人自由即无政府主义。简言之是指个人“在一个团体中能够活动,来往自如”,即“放荡不羁”。在这种状态下,由于没有任何约束,“人人把自己的自由扩充到很大”,所以就像“一盘散沙”。
早年,孙中山基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人民受压迫、受奴役的事实,高度赞美并积极追求西方学者卢梭等人倡导的自由平等精神:
“大革命之举,不外种族、政治两种,而其目的,均不外求自由、平等、博爱三者而已。”
晚年发表《民权主义》时,他对个人自由的态度较早期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包括对平等的认识)。他认为,中国人“不是欠缺自由”,而是中国人的自由已经太多,已经“用不着自由”。中国所需要的只是“国家的自由”,而决非个人的自由;为了使国家独立,得到完全自由,个人的自由非但不能扩大,而且还必须严加限制。他甚至一再强调,“中国革命党不主张争平等自由。”
孙中山对古代所谓自由过于发达的批判,其用意并非要人们完全放弃对自由的追求,他批判的是“一盘散沙”式的“个人自由”,主张个人自由服从国家自由。
为了摆脱列强的压迫,争取国家独立,孙中山提出,“个人不可太过自由”,要“打破各人的自由”,“要大家牺牲自由”,“要能够把四万万人都用革命主义集合起来,成一个大团体”,而“这一个大团体能够自由,中国国家当然是自由,中国民族才能自由”。
孙中山虽主张限制或牺牲个人自由以争取国家的自由独立,但对于人们享有的正当的自由权利,则始终是予以肯定和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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