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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思潮】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对垒—《论个人主义思潮》摘记(9

【社会思潮】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对垒—《论个人主义思潮》摘记(9

作者: 金台望道 | 来源:发表于2018-09-28 09:17 被阅读30次

     1、新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复兴

    新自由主义是20世纪30年代发展起来的理论思潮,在其产生之后一度受到冷遇,在70 年代影响大增。但到了80 年代,新自由主义理论又遭到了社群主义者的强烈批评,社群主义成为80 年代的主要话题。

    新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和立场都是指向个人主义的。当代著名的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在他的《自由主义》一书中指出:

    自由主义宣告对任何社会集体的否定,将个人独立的精神置于首位。

    当代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罗纳德·德沃金以及牛津哲学家以赛亚·伯林等。

    罗尔斯的代表作有《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等。《正义论》出版于1971 年,该书出版后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它提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对自由与平等这两个个人主义目标作出了新的解释,因而被称为另一种意义上的新个人主义。

    罗尔斯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第1 页。)

    罗尔斯围绕着正义这一核心范畴,沿着康德理性主义义务论的思路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的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56 – 57 页。)

    第一个原则强调自由是平等的,是每一个正义社会的公民都同样拥有的基本权利,所有的社会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等都要平等地分配。

    第二个原则强调如果社会价值不能被平等地分配,它必须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它必须适合于最不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正义原则在优先性上不是平列的,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也就是说,罗尔斯将平等原则置于第一位,如果违反了第一原则,第二原则也就无足轻重了。

    罗伯特·诺齐克的代表作是《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与罗尔斯不同,他继承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的“个人权利至上”的观点,认为所有的人都有生命和自由的权利,它们神圣不可侵犯,不能因任何正当理由而被践踏。他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开头便指出:

    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的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一个问题,即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的问题。(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1 页。)

    他认为,在个人生活之外并无其他价值,没有任何价值能够使人有理由未经他人同意便侵犯其道德空间,即便以社会或国家的名义也不能强制任何人为社会利益作出任何类型的牺牲。这种对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规定处于诺齐克权利理论的核心地位。

    在这个基础上,他确立了国家的正当性的原则,即正义的国家乃最少干预个人事务、最能保障个人权利充分实现的国家,即最小国家或最弱意义的国家,也即传统的自由主义者所提倡的“守夜人”国家。

    在扩大国家功能的理由中,认为市场在自然分配中存在问题,需要国家再分配的观点是最重要的。为反驳这种观点,诺齐克确立了自己的“持有正义”的理论,排除一切干涉个人权利的分配原则。诺齐克特别强调私有产权的问题。

    诺齐克的理论和罗尔斯的理论是新自由主义一派的两个不同的版本。自由与平等是个人主义理论中两个重要的价值,但两者孰先孰后的争论一直是个人主义内部没有得到解决的重大分歧。罗尔斯的理论试图综合自由与平等,带有折中主义色彩;而诺齐克则是极端的自由主义者,他与哈耶克、弗里德曼同属一派。

    罗纳德·德沃金的主要著作有:《认真对待权利》(1977)、《原则问题》(1985)、《法律帝国》(1986)、《自由的法》(1996)、《至上美德》(2000)等等。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阐述了权利理论。他认为:

    在建构我们的法律原则以使其反映我们的道德原则的过程中,我们创造了权利,即来源于政治道德原则的法律原则。当由于某种原因,一个集体目标不足以证明可以否认个人希望什么,享有什么和做什么时,不足以证明可以强加于个人某些损失或损害时,个人便享有权利。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 Camhridge, Mass. : HarvardUniversity Press ,  1977 . 5)

    德沃金所阐述的个人权利,包括法律上规定的权利、道德上的权利、政治权利,等等。德沃金认为,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是最重要的个人权利,并由该权利产生出一系列受宪法保护的其他个人权利。

    以赛亚·伯林的代表作《两种自由概念》在西方有较大影响,被誉为“一篇货真价实的“自由主义宣言”(马斯泰罗内主编:《当代欧洲政治思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页。)

    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把自由分为“消极的”( negative) 自由和“积极的”(positive)自由。消极的自由是指在某一限度以内,某一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的自由。“积极的”自由指某人或东西有权控制、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

    消极自由涉及的是机会,积极自由涉及的是能力和资源。一个人能做自己想做的事的时候,他拥有的是积极自由;没有人干涉他则表明他是消极自由的。在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析中,伯林始终强调“消极自由”是更为真实的自由。

    米尔顿·弗里德曼是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著有《资本主义与自由》《自由选择》(与其夫人合作),是现代货币主义的代表人物,被视为美国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

    现代货币主义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中最流行和最有影响的学派之一,弗里德曼秉承新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提倡经济自由。他认为,自由市场经济是高度稳定、最适于自我调节的制度,没有自由市场经济就没有持续的增长,因此倡导自由放任、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

    他在《资本主义与自由》第一章便指出:

    经济安排在促进自由社会方面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其次,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第1章,商务印书馆2004 年版。)

    弗里德曼并没有完全排除市场对政府的需要,而是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了限制。弗里德曼激烈地批评美国的许多福利政策,他认为,福利事业的目标是崇高的,但结果令人失望。他的结论是:

    一个社会把平等即所谓结果平等放在了自由之上,其结果是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使用强力来达到平等将毁掉自由;而如果一个社会把自由放在首先,将得到更大自由和更大的平等。

    2、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

    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也译为共同体主义)是在批评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并且影响日增。个人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的争论,已经成为80 年代政治哲学最重要的和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

    社群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认为个人不是孤立的,他对社群具有依赖性;个人权利由某种社会则和社会条件所决定,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社会义务。与新自由主义相反,社群主义不是提倡道德权利、个人权利,而是提倡法律权利、集体权利;社群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应当努力追求美德、公益,强调公共利益。

    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迈克·桑德尔、查尔斯·泰勒、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迈克·华尔采等人。他们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自我或个人概念的批评

    迈克·桑德尔是哈佛大学哲学教授,著有《自由主义及正义的局限》。桑德尔对罗尔斯的个人概念进行了批驳,指出: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这样发挥作用的:在我们成为一个特定的人之前,在我们了解自己的利益、目的和善的观念之前,他让我们想象我们将要选择的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原则,这些我们想象自己会选择的原则就是正义原则。他们以某一个人的观念为前提,对这样的个人来说,正义是第一美德。这种个人观念就是“无限制的自我”,这个自我先于并独立于目的。“无限制的自我”首先描述了我们对待我们拥有、想有或寻求的事物的方式。它意味着我所拥有的价值和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之间存在分别。认同我的任何特征如目的、欲望、野心等等,总是意味着某一主体我远远地站立在这些特征之后,并且我的形式的地位优于我的目的和特征。而这一距离的结果之一就是自我自身超越了它的经验所能达到的范围。(Shlomo Avineri, Avner De-shalit, Commnitarianism andIndividualism.  Oxford UniversityPress.  1992.  18)

    就是说,无限制的自我完全脱离了社会现实,不受任何社会历史背景、经济地位、文化传统等的影响,这种自我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麦金太尔生于苏格兰,1969年移居美国后曾任教于布兰迪斯大学、波士顿大学等多所大学,著有《追寻美德》、《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等。

    麦金太尔也对个人主义的自我概念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认为,个人主义的自我概念的错误之处在于,首先它将自我与其社会的和历史的角色拆开,使自我成为没有历史的自我:

    我的生活的故事是永远被包括在我得到我的身份的那些共同体的故事中,我的出生就带着一个过去,可个人主义者的模式则力图把我自己与这个过去切断,而这就要扭曲我现在的关系。(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278 – 279 页。)

    他认为,自我是历史和传统的继承者,历史和传统体现在自我之中,个人不能超越历史,只有对历史有深刻的理解,才能正确把握个人的现实关系。

    其次,个人是社会团体中的个人,而不是孤立的。

    (2)对消极自由概念的批评

    在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析中,伯林始终强调“消极自由”是更为真实的自由。

    查尔斯·泰勒曾任牛津大学社会与政治理论讲座教授,曾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多所大学任教,其主要著作是《自我的源泉》。

    泰勒认为,消极自由只是“机会概念”,它强调的是不受限制,事实上,只有当一个人能够有效地控制自己并塑造自己的生活时,他才是自由的,而这种自由概念则是“操作概念”,也正是积极自由的概念。一个人要自由,就需要某种程度的操作。对个人生命的引导性控制,是一种真正的操作活动,纯粹的机会概念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昆廷·斯金纳对人们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问题上的争论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有人之所以将社会自由看作是消极的机会概念,有人之所以把自由看作是积极的操作概念,根源在于对人性问题更为深刻的歧见。他赞同泰勒的观点,人性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才有可能得到充分实现,而如果要使人的本性、从而使个人自由得到尽善尽美的发展,人们就必须维护并服务于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形态。

    (3)对原子主义的批评

    原子主义是批评个人主义的人所使用的术语,霍布斯、洛克等人的个人主义思想以及当代的自由主义学说都被它们的批评者称为原子主义。查尔斯·泰勒认为原子主义在当代最典型的代表人物是诺齐克,因为诺齐克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

    原子主义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把个人权利摆在优先地位,因而也被称为权利优先理论。泰勒揭示这种理论的内在矛盾,指出原子主义者没有意识到维护权利本身包含着承认人的社会义务,也就是说,人不可能仅仅把维护权利优先视为政治理论的起点。

    3、概述

    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有力的,它在很多方面道破了自由主义的理论缺陷,但社群主义就其主旨来说,仍然是“建设性的批判”,这就是社群主义者往往并不自称为社群主义者,而是自称自由主义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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