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 称其有一百辆某型号汽车, 每辆价格十万元,广告有效期十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五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此案例涉及合同的成立,《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
条文内容: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己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民法典》第 510 条、第511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 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 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53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条是关于合同成立的要约和合同内容的规定。
一般认为,合同的“一生”包括4个阶段,分别是(1) 合同的成立:(2) 合同的效力:(3) 合回的生效:(4) 合同的失效 (终止)。
合同的成立是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份合同的事实判断问题。
在何种情况下, 我们可以说两者之间有合同关系? 回答这样一个理论问题,要在契约自由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之间进行价值衡量。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510条【合同解释规则的优先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本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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