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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限期拆除与责令交出土地的文书,我们如何用法律救济?

收到限期拆除与责令交出土地的文书,我们如何用法律救济?

作者: 3bbc396a6203 | 来源:发表于2018-03-13 14:01 被阅读9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大多数拒绝签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经常收到限期拆除与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书、决定书等等一系列文书。此两种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其两种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压迫性、紧迫性,如果收到限期拆迁与责令交出土地的文书,面临着您的房屋将面临被司法强拆。那么,我们如何用法律救济呢?今天刘可心律师就此事为大家深入分析,希望大家耐心阅读。

    一、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律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析:

    做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1、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批准机关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此为征收主体。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此为实施主体。3、征收程序履行合法、手续齐全、补偿合理为前提条件。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搜cqlst1981

    做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认定主体:区县级以上的国土局或者国土资源厅。

    做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送达方式:以书面形式依法送达。

    做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单位:人民法院。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书、决定书,我们如何用法律救济?

    如果收到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书、决定书,面临着您的房屋将面临被司法强拆,因此收到文书时,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撤销其通知书、决定书,暂且保住房屋、土地等财产不灭失,用法律武器搜集证据,通过起诉加大自身筹码用于谈判、磋商、商议等手段,寻找补偿利益最大的契机。

    二、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2008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分析:

    做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违法占用土地、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建造、翻建房屋未取得相关手续。

    做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的认定主体:区县及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乡、镇、村级别的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做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单位:区县级以上的国土局、规划局、城建局。

    收到限期拆除的通知书、决定书,我们如何用法律救济?

    如果被拆迁人收到限期拆除的通知书、决定书的话,那么房屋已经认定其属于违法建筑。这时请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分析其房屋是否构成违法建筑,才能接下来如何去救济。即使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那么,主管部门也要履行法律程序,并不代表认定就要拆除。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几条法律法规,我们不难看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我们有15天维权时效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退一万步如果我们房屋真的被违法强拆,并不能说明我们的合法财产灭失掉,当然这也是有最佳维权时效期的,2个月复议和6个月诉讼(在你知道或者应对知道之日起计算)。如果收到限期拆除与责令交出土地的文书,我们不能有侥幸、敢不敢、能不能的心态,既然行政部门做出就会敢、就会能,因此我们要重视、正视起来,用法律赋予我们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手段,通过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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